文件的保密规定由谁制定?

一、文件的保密规定由谁制定?

文件的保密规定由单位主要领导制定。

二、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执法的特点

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行政处罚的意义

第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由此得知,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是由各地负责安全生产的国家行政机关来实行的,一般就是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以如果您所在的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做的非常的不到位的话,您可以打电话或者写匿名信到当地的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以后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

三、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船舶安全检查(Safety Inspection)是一种定期进行的海事活动,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标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结构和强度:检查船舶结构是否稳固,包括船壳、舱室、甲板、舱壁等部分的完整性、稳固性和连接情况。此外,还要检查船舶的强度和刚度,确保满足设计要求和法规标准。

2. 船舶设备和机械:检查船舶的各类设备和机械是否正常运行,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电力设备等。同时,要确保船舶的制动系统、动力系统、燃油系统等关键设备的安全可靠。

3. 船舶维护和保养:检查船舶的维护和保养记录,确保船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安全状况。此外,还要检查船舶的维修记录和保养报告,确保船舶满足法规和标准要求。

4. 船舶载重和稳性:检查船舶的载重和稳性,确保船舶在规定的载重范围内运行,避免船舶超载或稳性不足。此外,还要检查船舶的稳性分布和稳定性,确保船舶在恶劣海况下保持安全。

5. 船舶标志和识别:检查船舶的名称、呼号、航标、编号等识别标志是否清晰可见。此外,还要检查船舶的证书和文件是否齐全,确保船舶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6. 船舶安全培训:检查船舶驾驶员、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记录,确保他们接受了足够的安全培训,具备正确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7. 船舶环保和防污染:检查船舶的环保和防污染设备,确保船舶符合环保和防污染法规要求。同时,要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船舶安全检查涵盖了船舶结构、设备、维护、载重、标志、培训和环保等多个方面。通过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可以有效地确保船舶的安全,减少海上事故的发生。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

2. 工程占用的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施工现场周围应无影响施工安全的隐患,如高压电线、易燃物品等。

3.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专业水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每个施工阶段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 工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检验合格,使用期满或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更换或修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6. 工人必须经过相关岗位职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同时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7. 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深基坑开挖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和验收要求。

8. 常规性地对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和整改,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依据什么规定制定的?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六、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什么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专门对应急预案做了规定。 其中第七十八条做了明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什么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专门对应急预案做了规定。

其中第七十八条做了明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谁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 )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什么什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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