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碰撞是否适用我国海商法?

一、间接碰撞是否适用我国海商法?

1、海商法中提到:船舶碰撞,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船舶碰撞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

第165条、170条)。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中国《海商法》第8章也是如此,但它们对船舶碰撞的定义却不尽相同,有所谓传统概念与新概念之分。

2、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当首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作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就包括:

a、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b、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

c、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d、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二、我国海商法承运人三大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三、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关系正确吗?

  顾名思义,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这个可从两个方面来具体把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所以,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生活困难帮助问题等,都属于婚姻关系范围。所谓“家庭关系”是以父母子女关系为核心的血亲关系及姻亲关系的总和。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即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家庭关系是基于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原因而发生,又因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由婚姻家庭法调整。  

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居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依附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即为财产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随人身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亦随人身关系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四、我国养老保险的对象?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的是低保障、广覆盖、普惠制的原则,其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所有劳动者。

因此,只要是《劳动法》认定的合法劳动者,都是可以参保并受益的。

五、我国立法保护的对象?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保护是没有财产界限的,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年龄大小、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如何都会平等的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了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其中就包括权益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

即使你身处国外,当你的生命、健康等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当然,我国某些法律也会为身处我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保护。

六、民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

  1、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2、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和民事诉讼等关系。

  3、民法只应调整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七、狭义民法调整对象是?

狭义上的民法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法

八、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哪些?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九、ai鼠标无法调整对象大小?

首先考虑是因为病毒或者用户的错误操作导致的鼠标滚轮不管用,可以通过修改电脑设置来重新启用鼠标滚轮。

首先,我们右击计算机图标,选择“管理”

2

在窗口界面中,点击左侧的“设备管理器”

3

展开鼠标和其他指针设备,选择卸载下面的“HID-compliant mouse”

4

然后重启计算机~

END

方法/步骤2

按Win+R键,打开运行,输入regedit,回车,进入注册表编辑器

展开至HKEY_CURRENT_USER\Control Panel\Dosktop,在右侧找到并双击打开“WheelScrollLines”,将数据数值修改为“3”,点击确定保存

然后重启计算机,即可

排除软件方面故障,鼠标滚轮失灵,还有三种可行的硬件修复方法:

(1)直接换鼠标;

(2)拆开鼠标,换新的机械编码器;

(3)拆开机械编码器,擦拭触点,微调固定触点的接触轨迹。

十、ppt插入对象表格怎么调整?

答:在PPT中不管插入表格还是图片,要想设置他们的格式,就可以直接选中想要设置格式的对象,点击鼠标右键即可进行相关操作,具体步骤如下:

1、点击“插入”,选择“表格”,然后输入需要插入表格的行数和列数,点击确定即可插入,同时插入两个表格,还需调整表格的大小以及位置,直接用鼠标拖动即可调整;

2、如果要设置表格样式,选中整个表格,菜单栏切换至“设计”选项卡,在“表格样式”选项组中单击下拉按钮,从弹出菜单中选择一种表格样式,即可设置相应表格样式;

3、调整表格内文字的相关格式,直接切换至菜单栏中的“开始”,直接就可以调整字体、字号、颜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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