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比较(海上交通规则与陆地一样吗?)

一、海上交通规则与陆地一样吗?

答海上交通规则与陆地不一样

海上交通与陆地交通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海上交通的成本要远低于陆地交通。

(1)航路是天然的,是大自然“赐给”的,开辟航路不需花费大量资金,也省去了日常维修的费用;

(2)海上航线是水平的,没有陆地上的高山与洼地,因此,船舶的行驶不必消耗额外的燃料去爬高或减速下坡;

(3)海上航线的通过能力一般不受限制,在主航线上可以有多条航线通行;

(4)海洋是一个连续的水体,中间不必经过转运,船只可以直接到达大陆沿海及岛屿;

(5)运送的货物品种不受限制,各种形态、各种形状的物品都可靠海上运输;

(6)船舶容积大,一船载重几万吨、十几万吨,目前最高达55万吨,很适宜量大、体重的笨重货物远距离运输。

二、船舶三副必看的几本书?

基本证书:专业合格证(四小证,雷达2证)、G证、三副白皮。其他的如服务本、护照、海员证在有上面的基本证书后办理。

三副科目: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 。评估项目:货物积载与系固海图作业航线设计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考大副科目: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操纵,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评估项目:货物积载与系固,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考船长科目:船长业务;航海英语。评估项目:航次计划;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考三管轮科目: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评估项目:动力设备拆装,动力设备操作,金工工艺,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船舶电站操作,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考大管轮科目: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自动化、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评估项目:动力设备拆装,动力装备测试分析与操作,自动控制实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考轮机长科目:轮机长业务,轮机英语

我不知道您要哪一类,如果是科普类的话外面的报纸杂志上很多了.《中国舰船》就不错,当然还有其他。如果是要专业内的话我建议你先从《船舶概论》看起,上海交通大学和哈尔滨工程大学都出过这本书,感觉上交的材料更丰富一些而哈工的更专业一些。还有《船舶结构》《船体制图》《船舶原理》等教材,不过这些书都很专业,非船舶专业的人员一般都不会有兴趣。

三、海运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标签: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验证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