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条款?

一、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条款?

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条款**涵盖了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风险,并提供了相应的赔偿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条款内容:

1. **保险标的**: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通常是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包括海上、陆上、航空运输的货物以及邮包等。

2. **保险期限**: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通常以一次航程或运程计算,即从货物装运开始到货物卸载结束为止。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这些损失包括货物的损坏、丢失、盗窃等。

4. **除外责任**:某些特定的货物如金银、珠宝、钻石等贵重物品,除非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否则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5.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通常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

6.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

7. **索赔流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便进行索赔。

此外,货物运输保险还可能包含其他特定的条款和细节,这些都会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在选择货物运输保险时,建议详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以确保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

二、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有哪些?它们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包括以下几种:

1. 保单一切险:保险人承担一切直接物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2. 火险保险:保险人承担由火灾、爆炸或雷击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 盗抢险:保险人承担由盗窃、抢劫、劫船或海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水渍险:保险人承担由海水、淡水或雨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5. 碰损险:保险人承担由船舶碰撞、接触或搁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这些基本险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保单一切险是综合性的基本险,承担所有直接物理损失的风险。而其他四种基本险是单一性的,只承担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在实际保险中,大多数保险人会选择投保多种基本险,以全面保障货物的安全。同时,不同基本险之间也可以进行组合搭配,以适应不同的货物运输情况。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和“水渍险”都指的什么?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_^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五、与陆上货运基本险责任相近的海上货运基本险的险别是什么?

运输意外险,天气险,政治险等等

六、怎样购买货运险/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要比普通的保险要复杂得多,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必须到保险公司或合法的保险代理处办理。而不能凭电话或者在街上购买保单,只有取得保险公司统一编制的专用货物运输保险单才是有效的保险凭证。

货物必须在装车起运前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并按规定一次性缴交保险费。 如果货物已起运,再去办理增、减保额或退保,将不会得到批准。买货物运输保险时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要求足额买货运险,如果不是足额购买,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规定比例摊赔。

先选择所需使用的条款 来确定该买进出口货运险或国内货运险;才能确定保险金额 ,进出口货运险一般按照发票价格加成10%。 国内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将根据根据市场的竞争等各类情况制定费率。 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包装、船舶、港口的管理好坏,设定免赔率。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出具保单给投保人。否则,发生货损,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国内运输保险赔偿。同时,凡由保险代理处签发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均按编码输入保险公司电脑中心,客户拿到这样的保单之后,可以通过电话投保报单系统查询保险单是否为有效的凭证。得到确认后,就可以视作自己购买的货物运输保险的保单生效了。

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八、海上搜救基本知识?

海上搜救的求救渠道一定要畅通,海上搜救中心的求助电话要保证24小时都有人在维护,早求救1分钟也许就能够少一分危险,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因此电话的随时畅通才能在第一时间得知遇到危险的海上人员的状况。

对于海上搜救系统的技术方面要加大投入。如定位设备一定要能在接到求救信号后第一时间定位到尽可能准确的位置,通过定位可以极大的缩小搜救范围,缩短救助时间,进而提高救助效率。在增大救助成功率的基础上,不仅大大降低搜救成本,充分利用搜救资源,也为国家节约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海上搜救仅靠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都应该联动起来。应该多选拔一些各方面条件都符合的海上搜救志愿者。很多时候搜救队并不一定能第一时间赶到搜救现场,经常生活在海边的居民可能更能够及时得知消息,并且他们的经验也比较丰富。如果这样的志愿者能更多的加入到搜救工作中来,无疑会降低海上搜救的人力和财力成本。

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十、车险基本险有哪些?

车辆基本保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

1、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百分之30。

3、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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