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无船承运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即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运人在这里是指契约承运人,因此无船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契约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责任。

二、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承运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 

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特殊风险的责任,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3、未收取“现款交货”费用的责任,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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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投保人的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源自《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相对应,如实告知义务体现为工程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充足的材料。而与保险人的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义务相对应,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费交付义务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依据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有)履行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的义务。

在履约保证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皆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投保人履约情况及建设工程款项的资金流向等事项实施核查;在预付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也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项的资金流向等事项实施核查。同样在预付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也有义务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进行整改。而在履约保证保险中,这则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四、作为运输快递货物的承运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五、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有哪些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源自《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相对应,如实告知义务体现为工程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充足的材料。而与保险人的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义务相对应,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费交付义务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依据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有)履行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的义务。

在履约保证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皆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投保人履约情况及建设工程款项的资金流向等事项实施核查;在预付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也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项的资金流向等事项实施核查。同样在预付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也有义务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进行整改。而在履约保证保险中,这则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六、代理中本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的义务包括: 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或者委托合同处理委托事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报告义务,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及结果; 交付财产的义务,代理终止的,向委托人转移财产; 谨慎处理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时,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不得滥用代理权的义务,如不得自己代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等。

七、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是指哪些义务?

包括以下义务:

1.国家有义务给你提供免费教育,你有义务参加国家提供给你的教育。

2.国家必须通过教育建设和教育投资保证义务教育的物质基础。社会必须提供为适龄少年、儿童参加义务教育的便利,并在社会中创造有利于义务教育的社会风气。

3.家庭必须确保适龄儿童参加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其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履行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接受义务教育。

八、租房合同中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房东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能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

1、地下室、半地下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出租。

2、严禁出租房屋作"二合一"、"三合一"(居住、生产、仓储)场所使用。

3、房间严禁使用可燃材料间隔。

4、群租房每户配备不少于1具灭火器。

5、出租房的窗户或阳台不得安装完全封死的防盗窗。

6、不得堵塞出租房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7、定期清理易燃易爆物品。

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房东消除。

租户要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不私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安全使用燃气;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出口;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起火后要第一时间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九、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包括哪些?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如下: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2、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3、旅客不得携带或行李中夹运危禁品   《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不能持已经使用过的废票或过期的客票乘运。并且,必须按客票所列明的时间、地点、区段、座(舱)位等级乘运。如果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合同法》第296条规定:“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297条规定,为了维护运输秩序,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的安全,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十、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有哪些责任?

就相当于实际运输方和揽货方,比如你有一件货物需要空运,找到了民航快递,民航快递将你的货物通过中国国际航空运输了;在这过程中,国航就是承运人,民航快递就是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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