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运输中,谁对提单中规定的滞期费负责?
在货物运输的海运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货物由于长期停留在港口超过规定的堆存及用箱期限而产生相应滞期费。
货物运输在提单中含有滞期费的明示规定之场合,应付之滞期费应由下述人员支付:1)托运人或者发货人;
2)若可以从提货要求推论出事实上支付协议的话,提交提单主张提货的人;
3)根据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提单诉权已经转移给其他的任何人,及已提取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起诉承运人的任何人; 在每份提单中都有一个默示的协议,发货人(consingnor)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卸货,在该默示协议中,船东人而非船长有权起诉。在同一船舶中,相同航次有两份租船合同之情况下,船东能够为卸货所使用的部分时间,按累加的费率,索赔滞期费,已面临难题。答案取决于该两份租船合同是否可以合并视为一份,或诸如,承租人不同时,不能视为一份租船合同。
二、提单的性质与作用是什么?
提单(B/L=bill of lading)概念只存在于海运中。至于空运和陆运的运输单据,只能称运单(airway bill、cargo recpet)。提单与运单有本质的区别。 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一种证件。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
1、货物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运输证明 而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两大特性,它不是物权凭证。因此,提单可以转让流通,而运单则不能。
三、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提单(B/L=bill of lading)概念只存在于海运中。至于空运和陆运的运输单据,只能称运单(airway bill、cargo recpet)。提单与运单有本质的区别。 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一种证件。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
1、货物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运输证明 而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两大特性,它不是物权凭证。因此,提单可以转让流通,而运单则不能。
四、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五、错觉的性质包括什么?
错觉是人们观察物体时,由于物体受到形、光、色的干扰,加上人们的生理、心理原因而误认物象,会产生与实际不符的判断性的视觉误差。
错觉的性质
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客观事物的扭曲的知觉,
只要具备产生错觉的条件,错觉就一定会发生。
错觉产生的歪曲带有固定的倾向。
六、海上搜救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海上搜救中心是负责海上搜救行动的专门机构,通常属于海事部门或海上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和协调海上搜救行动,以保障在海上遇险的人员和船只的安全。
海上搜救中心的性质和具体组织结构可能因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海上搜救中心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设立和管理的,它可能隶属于海事部门、海岸警卫队、海军、民航部门等。
海上搜救中心通常配备有专业的搜救人员和设备,能够接收、处理和指挥海上遇险船只和人员的求救信息,并组织和协调相应的搜救行动。他们会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如海上巡逻船、救生艇、航空器等,共同参与搜救行动。
国际上,海上搜救中心之间也会互相合作和协调,在跨国界搜救行动中起到重要作用。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海上搜救联盟(IAMSAR)等机构在国际海上搜救合作和标准制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七、提单格式中的94提单和外代无抬头提单是什么意思?
94提单指的是金康租船提单1994年版的格式; 外代指的是外轮代理,也就是船公司代理,那么无抬头的话,指的是consignee栏是无内容的,即tobearer或toholder的提单,谁拿来都可以提货的,适用于方便外轮代理公司为其代理的船公司出具提单。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八、提单中的订舱号和提单号有什么区别?
订舱号不一定就是提单号。
订舱号,是向船公司订舱后,船公司给的一个号码,会写在记录上,说明已经订舱,而提单号只是提单的一个编号。
订舱单又称为订舱委托书,订舱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发货人或货物托运人的订舱时,根据发货人的口头或书面申请货物托运的情况据以安排集装箱货物运输而制订的单证。出口企业向外运公司提供出口货物的必要资料,是外运公司定舱配载的依据。
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和“水渍险”都指的什么?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_^
十、船舶海上垃圾处理中的特殊区域包括哪些?
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处理入海。
(b)对于下述垃圾,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足: (i)25海里将漂浮的垫舱物、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 (ii)12海里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处理入海。(c)本条(b)(ii)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和磨碎机后,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处理入海。这种业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2)如果垃圾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他排放物混在一起是,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