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运输费发票开具名称

一、运输费开具发票的增值税怎么计算?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轮船运输费用?

按照目的地,码头,港口等费用收费

三、变更发票开具名称(如客户为业主、发票开具名称变更为租赁户)需要哪些资料?

您好,变更增值税发票开具名称所需资料包括:变更结算户名申请(新旧户/租赁户双方签章)、新旧结算户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用电户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单位签章)、租赁合同复印件、新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新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的增值税开票所需资料,内容列明: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等信息。带上以上资料回到所属供电局营业厅进行办理即可。

四、发票开具名称一栏怎么赋码?

首先确定商品名称属于什么大类,再赋码

五、在开具发票时收款人名称怎么添加?

发票上的收款人需要先添加操作员,再开发票时就能选择了。先进入开票软件,系统维护,操作员,然后增加,添加完成后再开发票就能选择。

六、运输发票开具-什么是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

  需要下列资料:  

1、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2、发货人及纳税识别号;  

3、承运人及纳税识别号;  

4、对方出具的证明(加盖对方公章);  

5、运输合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需进行电子信息采集,对于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发票必须逐票录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可以汇总录入。纳税申报时需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未按要求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可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必须同时代理录入运输发票抵扣信息。未按要求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可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七、发票货物名称开具笼统的一个名称可以吗?

不可以。目前最新规定: 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1、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3、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4、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 5、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例如:在商场买了几支签字笔,几本笔记本。

八、如何开具红字发票(负数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负数发票,但税务上不是这种说法,税务上叫开具红字发票。

但是这个不是自己想开就开的需要国税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开。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具体流程是:   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 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九、轮船号名称?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船名号由法定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统一编写与管理,任何船主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的船名号,也不得自编船名和套用他人船名号。

根据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及《渔业船舶船名号规定》,船名号标定标准如下: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

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

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

船名牌必须固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船名牌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十、电子发票异地开具?

可以开具。开好后出票人用PDF后缀名的电子档传送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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