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州办理营运证最新规定?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集装箱营运证办理规定?
先将车开到交通部门,对车辆进行综合的检测,检测合格之后会给你盖章确认通过。
2 、然后携带好车辆的保险单据、现在的营运证以及驾驶证到车管所填写资料,之后车管所会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成功之后即可拿到年审营运证了(一般审核周期为15天)。
注意:
1、经批准开业并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应提增车申请和相关证明。
2、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后,方可购置营运货车。
3、经批准购置的营运货车,挂牌后持驾驶员上岗证、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到道路运政机构领取和填写道路货物运输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申请、查验登记。
4、购置外籍的营运货车的,购买者提供原车籍地道路运政机构开据的《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及营运档案;其它手续按新增车办理。
5、经查验和审批后,办理营运证。
三、上海集装箱营运证办理规定?
上海集装箱营运证的办理规定是需要到上海海运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申请,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才能办理首先,申请人要求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能力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各种条件要求的文件,例如住所证明、资质证书等;同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申请费用最后,进行现场审核和核验总之,整个申请流程比较繁琐和严格上海集装箱营运证的办理流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果申请人能够满足相关的条件并耐心等待审核,就有可能成功办理同时,申请人还可以咨询专业的服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获得更加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四、船舶舾装的分类依据?
这要看类型是民用船舶还是军舰,如果是军舰的话除了通常的动力、操控、锚机、舵机。航海雷达、导航系统之外,还有武器系统,电子对抗系统,武器雷达系统、作战指挥系统等。
就拿战列舰来说,二战时期的战列舰舾装的过程包括了雷达、蒸汽管道、蒸汽轮机、锅炉、弹药库、射击指挥系统、防空指挥系统、主炮及主炮塔、水上飞机弹射装置,副炮及防空火炮的安装以及弹药库等等。
五、船舶非法营运处罚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新车规定3个月内必须办理营运证?
3个月内必须办理营运证。
办理营运证手续所需证件
购车发票,行驶证,身份证(手机,电话,暂住证),驾驶证,准驾证(从业资格证),检测合格证,以上全要复印件到行政大厅打《许可证》,基本上3个工作日后拿《许可证》。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购车发票,行驶证,身份证(手机,电话,暂住证),许可证,登记证书(大绿本),交强险保单,及一寸相片2张,3个工作日后拿证。
七、船舶长度规定?
船舶没有定长,都是按照设计要求确定长度的
八、哈尔滨办理退休办理依据是什么?
须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法定退休年龄,现行政策是男60岁,女55岁。
二是须交费达15年(含视同交费年限)。这两项都具备了,社保机关就会主张通知你去办理手续,开始纳入社保机构管理并开退休养老金。
九、船舶超载海事处理依据?
船舶超载海事局依据船舶设计时,船舶荷载吨位的吃水线以及船舶荷载货物的清单,作为处罚标准。
十、船舶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船舶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
第四条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
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