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杂货货运质量事故的防范措施?
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和防范措施
杂货的货运质量事故
海上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货物包装破坏、变形或松脱,货物外形残损、霉烂变质、重量减少或数量短缺和迟延交货等方面的事故。
由于船方管理货物不当所造成的货运质量事故,船方应负赔偿责任。
杂货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积载不当
由于积载不当而产生货运事故,具体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1.舱位或货位不当。
2.货物在舱内堆码不当。
3.货物搭配不当、即将性质互抵的货物混装在一起。
4.衬垫、隔票不当。
二、货舱及其设备不符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1.货舱不适货。
2.闭锁装置不善,货舱进水。
3.货舱设备不完善。
三、装卸过程中值班船员和装卸工人工作疏忽或失职
1.值班船员看舱松懈,疏于监装、监卸、监督理货计数。
2.装卸工人工作马虎、操作不当或违章作业。
3.装卸设备和工具不符合所装货物要求或其技术状态不良造成。
4.装卸不适时或遇有雨雪天气末及时处理、夜间作业照明不符合要求造成货损等。
四、运输途中货物保管不当
1.货舱通风不当。
2.对污水沟(井)内污水不及时测量和排除,造成货物湿损。
3.大风浪来临前防范措施不充分或不当。
4.对特殊货物如冷藏货、危险货的检查、管理不符合要求等。
五、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货损
六、货物本身的原因
卸货时经鉴定人证明,承运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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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京杭大运河停运原因?
清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在铜瓦厢决口,主洪流向东北,至张秋镇冲断京杭运河,侵占大清河(济水故道),向东流到利津进入大海。由于黄河改道,截断了南北运河,后来又因为海运兴起,津浦铁路建成,到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运河漕运被迫停止。
黄河以南至济宁的老运河(即元代的济州河、明代改建会通河时局部有改线),连通北五湖和南四湖,运河北端经东平湖清河门可通航进入黄河。1958年以后,由于黄沙淤积,河槽升高,致使干旱季节部分河道断航。
1958年,修建了东平湖水库,将张坝口以北的老运河截入东平湖库区,梁山至济宁段老运河完全断航。当年交通部报经国务院批准,整治京杭运河,恢复运河航运,并于1960年开挖黄河以南至南四湖的京杭运河,这段运河被称为梁济运河,六十年代进行了两次局部疏浚。
治理后的梁济运河,在东平湖一旦滞黄,未能退入黄河的底水,可由司垓闸经梁济运河下泄水1000立方米/秒。此外还满足了引黄补南四湖的输水要求。梁济运河除用于航运外,还兼有防洪除涝、灌溉、改碱的作用,并且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的干线。
三、入仓时产生货损的原因包括?
货物产生货损货差的原因:
一:货物自身存在缺陷
货物本身的缺陷,指货物内在原有的缺陷,如发霉、生锈、腐烂、变味、褪色、冷爆、以及如玻璃或陶瓷等制品的瑕疵、裂纹。有缺陷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属于正常的内在损失。即使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对此类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因此,货主要根据货物的不同品质,选择不同的包装方式和运输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货物包装不当
包装不当通常是指,货物的包装方式、强度或者状态不能承受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正常风险以及其他包装上的缺陷等,因此货物需要充分包装。充分包装指正常的或者习惯上的包装,即在通常运输条件下,能够防止绝大多数轻微损害的包装。出现包装不当的原因有:(1)节约成本,偷工减料,导致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2)没有国际货物包装经验,致使包装的形式不符合运输要求。
三:箱内货物积载不当
货物积载是指船舶航次所承运的货物做出堆放位置的合理安排和正确堆装。在海运中,货物的种类很多,特性各异,会引发积载不当的情况,导致货损。如,货物积载超高或者积载位置不当,导致货物在航行的过程中发生货物移动、倒塌。正确积载是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发生货损后,应调查承运人在积载上是否遵守了以下原则:合理安排配载顺序;合理安排货物舱位;合理隔离忌装货物;合理堆码。
四:货舱不适货及货舱设备不符合要求
这里讲的船舶不适合货物,是指船舶舱内环境不符合货物运输要求。保证船舶货舱“适货”是承运人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货舱适货,是要求货舱清洁、干燥、无异味、无害虫、水密和设备完好。舱不适货和设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有以下方面:货舱不适;货舱设备不符合要求。
五:装卸作业产生的货损事故
由于工作人员对业务的不熟悉或者在操作过程中没有留意,因此,在集装箱装卸作业过程中或集装箱平移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失误,这些失误很容易导致货物的损坏,给货主造成损失。在装卸作业产生的货损事故中,除由于船舶吊货设备不良导致的由船方负责外,其他的一般应由装卸公司负责,但运输合同责任方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六:运输途中保管不当
运输途中货物保管工作内容较多,不当的保管主要表现有:(1)货舱通风不当;(2)防水、排水、绑扎、加固等措施不及时;(3)对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特殊货物的检查和管理疏忽大意。
七:不可抗力的原因
海上航行遇恶劣海况:外板、甲板、舱口等水密设备遭受破坏,以致舱内进水,货物被淹;或因天气恶劣,无法进行正常通风,造成舱内货物严重汗湿、霉烂等,均属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货损事故。对此,根据提单条款或国际有关规则,船方若能提出不可抗力的充分证据,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