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为什么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涉他合同?
因为国际海上货运牵涉到其他国家,当然是涉他合同。
三、与承运人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二、一般运输合同内容包括什么
运输合同规定了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运输生产者),运输需求者和运输的参与者等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利益。运输合同主要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与终止,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货物运输责任的划分及违约责任,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运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2、货物运输合同的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货物运输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运输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合同规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承托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
5、货物运输责任的划分及违约责任货物运输合同是承托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成立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货物运输责任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划分,可分为:
(1)违约处理;
(2)托运人责任;
(3)承运人责任;
(4)收货人责任。
6、货运事故和理赔:
(1)货运事故;
(2)货运事故理赔。
三、运输合同的有哪些分类
1、根据运输对象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2、根据运输工具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四、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一般指运送的货物。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五、海上货物运输的外来风险有哪些?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六、作为运输快递货物的承运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七、保管合同,寄存人有什么义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保管物有暇疵的,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管人。二是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
寄存人违反前两项义务,使保管物本身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违反前两项义务,使保管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寄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不采取补救措施”是指保管人在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时或者在保管期间,尽管寄存人违反了告知义务而没有告知,但保管人已经发现了保管物存在暇疵、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易变质等情况,没有将发现的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并要求寄存人取回,或者主动采取一些特殊的保管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无权要求寄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海上收到遇险报警的船舶有何义务?
海上航行的船舶由于海上环境比较复杂,会出现各种险情,在船舶遇到危险时,会通过雷达应答器、16频道高频、VHF遇险键发出遇险报警信息,海上的遇险报警中心和周围的船舶都能收到求助信息,周围的船舶有义务救助遇险的船舶,搜救落水人员。
九、承运人审查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有:
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
十、什么是指参与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就是收货主委托,负责货物的运输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