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包括哪些?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如下: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2、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3、旅客不得携带或行李中夹运危禁品 《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不能持已经使用过的废票或过期的客票乘运。并且,必须按客票所列明的时间、地点、区段、座(舱)位等级乘运。如果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合同法》第296条规定:“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297条规定,为了维护运输秩序,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的安全,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二、租房合同中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房东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能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
1、地下室、半地下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出租。
2、严禁出租房屋作"二合一"、"三合一"(居住、生产、仓储)场所使用。
3、房间严禁使用可燃材料间隔。
4、群租房每户配备不少于1具灭火器。
5、出租房的窗户或阳台不得安装完全封死的防盗窗。
6、不得堵塞出租房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7、定期清理易燃易爆物品。
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房东消除。
租户要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不私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安全使用燃气;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出口;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起火后要第一时间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三、合同中的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什么?
常说的合同,一般是一组合同文件,在建筑工程方面,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书)、技术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设计图纸等。 一般而言,主合同就是合同协议书,其它合同文件就是指除合同协议书以外的文件。
四、与承运人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二、一般运输合同内容包括什么
运输合同规定了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运输生产者),运输需求者和运输的参与者等各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利益。运输合同主要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与终止,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货物运输责任的划分及违约责任,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运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2、货物运输合同的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货物运输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运输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合同规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承托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
5、货物运输责任的划分及违约责任货物运输合同是承托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成立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货物运输责任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划分,可分为:
(1)违约处理;
(2)托运人责任;
(3)承运人责任;
(4)收货人责任。
6、货运事故和理赔:
(1)货运事故;
(2)货运事故理赔。
三、运输合同的有哪些分类
1、根据运输对象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2、根据运输工具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五、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六、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应按主合同内容履行,附随义乌补充主合同未说明的义务,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有冲突的按主合同义务执行。
七、护士的道德义务包括?
1、遵守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2、发现病情危机,立即通知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可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
3、护士发现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当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指出。必要时报告科室负责人。
4、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注意隐私的保护。
5、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八、合同中的几日前包括当天吗?
不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九、劳动合同中的其他津贴包括?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福利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十、铁路运输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遵守此约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