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是什么(海上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是什么意思)

一、保险的四大经营原则内容?

保险的四大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

3 、损失补偿原则

4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二、保险配置的四大原则?

原则一:优先为家庭支柱配置完善的保险

原则二:夫妻投保推荐以保障型为主,理财型为辅

原则三:先大人后小孩,孩子投保越早越好

原则四:建立一个家庭年金领取账户

三、保险原理四大原则?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四种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四、银行保险配置的四大原则?

原则一,找对人最关键!找专业尽责的保险经纪人!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找熟人,也不要为了贪图小便宜,不要从保险公司代理人买保险,中国保险发展三十年现状就是,很多人保险都没有买对!传统营销和某公司的独立代理人都不能卖对保险!病根就在于推销导向和产品导向,不能或不能完全的解决客户需求,一定存在理赔难隐患!

原则二、买对人∶一家之主优先,很多人最开始配置保险时,首先会问有没有孩子的保险,很少先想到自己。殊不知自己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假如一家之主配备了足额的保险,即使发生不测,也不至于让孩子流离失所幼无所养。

原则三、买对险∶健康险优先,健康是所有幸福的前提,而且重大疾病的高发让任何人都不能有侥幸心理,先保障后理财是购买保险的正确顺序。一家之主要优先配置顺序依次是:意外险、医疗险、定期寿险、重疾险、

原则四、买足额∶双十原则,指的是用家庭年收入的10%购买保险,风险保额要等于年收入的10倍。

五、保险投资原则的首要原则是什么?

保险资金投资的原则:第一是安全性,第二流动性,第三才是增值性。

安全性就是要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不能发生大的系统性的风险。

流动性。是要在客户提出理赔的时候。要有现金。

第三。是保证了。在前两个原则的前提下。实现保险资金的增值、保值。

六、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汽车保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个部分,必须要购买的车险为交强险,但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有限,通常是不够用的,可以根据需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汽车保险的基本四大原则指的是保险的四大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七、如何掌握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  (1)投保人对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等;  (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  (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  (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  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八、保险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1、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损失赔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4、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九、保险费率四大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 意味着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福利、合理运营费用、税费和公司预期利润的补偿。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确保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二、公平性原则 意味着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支付对称;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费应当与取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险费金额应与被保险人的保险类型、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年龄和性别对称。相同风险性质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同的保险费率,不同风险性质的被保险人应承担不同的保险费率。

三、合理性原则 意味着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保险人不应因为保险费率过高而获得超额利润。

四.稳定性和灵活性原则 意味着保险费率应在一段时间之内保持稳定,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声誉;同时,还应根据风险、保险责任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 五.提倡防损原则 意味着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做好防灾工作的被保险人将降低保险费率;被保险人无损失或损失较小的,实行优惠费率;被保险人在防灾防损方面做得不好的,实行高保险费率或续保费。

十、保险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分为审批和备案两条轨道。此前依据《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外,其它保险则只需报保监会备案。此次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产品的备案范围和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1年期以上保证保险产品纳入备案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2019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删除了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的规定。因此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保证保险行业全面迎来备案制,此后保证保险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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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备案,属地监管

此次通知的发布,首先带来了保证保险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自银保监会至银保监局的下放。从产品备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不再需要先行获得银保监会审批,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亦无需如此。保证保险产品在经营使用后,须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产品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产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备案。具体而言,保证保险产品首先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平台对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自动审核,对材料完整的实时予以注册,产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而后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向银保监局备案,由该系统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相应的,通知要求所有产品的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这也有助于解决传统纸质备案的弊端,提高监管效率。

从产品监管上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无需由银保监会监管,保证保险产品将由银保监局进行属地监管,统一由银保监局跟踪监测、防范潜在风险、实施非现场检查。为系统防范风险,通知也要求除一般备案材料外,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还应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辅助银保监局备案及监管。结合此前银保监会下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不难预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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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强化

此次通知的落实,也将推动保证保险产品走向“后监管时代”。从审批制到备案制,险种报备从产品审批转为自主、在线、实时的产品注册,险种监管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围绕事中监管,通知要求银保监局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引导银保监局强化其对于条款费率、风险控制等的事中监管,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如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围绕事后监管,通知着重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明确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还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险公司申报新产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次改革一方面能够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着力于管住后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保险监督管理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将保证保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市场主体、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对于财险市场而言,此次改革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而后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最终诞生的保险产品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随着产品供给端的放开与准入门槛的降低,保证保险市场化也能相应提速。当然在保证保险的市场化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应谨防自由竞争可能带来的无序竞争,维护保证保险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走向有序和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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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

在部署行业自律与属地监管之外,通知还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应全面清查存量产品,通过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清理和修订,也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后续产品,提高险种开发质量。在产品使用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通过风控制度落实风控合规主体责任。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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