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飞机行李损坏索赔原则?
请及时到飞机停靠点或者是到达地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附带当时办理托运的相关凭证。赔偿有标准:
1,在国内航班中对于乘客托运物品丢失的赔偿时,将根据该托运物品的重量来进行计算的。一般情况下,每公斤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50元人民币,都是按照实际情况实际托运物品来进行实际计算。
2, 飞机托运行李规定中对于赔偿这块儿还对托运物品损坏有着详细的解释,那就是将根据物品损坏的程度,进行修理费补偿或者是折价赔偿。托运过程中,行李箱或行李中的物品遭到损坏,如查明是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或野蛮搬运所致,航空公司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若乘客发生了行李丢失或延误的情况,必须在21天内(最迟从行李交付收件人之日起算)联系当地的航空公司办事处;行李损坏的申报期不得超过7天,否则视乘客自动放弃权利。如果使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则以邮戳或电子显示的接收日期为准。
二、索赔应遵循的原则?
索赔遵循的原则是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任何一个工程,在合同实施中,干扰事件是不可避免的,一经发现索赔机会,则应迅速作出反应,做好事态调查、寻找索赔理由、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出索赔价值,做好索赔的签证工作。
三、收货人向谁提出货损货差的索赔?
作为收货人,在遇到货损货差时,会根据业务特点及造成损失的不同原因,向保险人或承运人提出索赔。
如果收货人是货物买卖合同的直接买方,则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合约的卖方(通常情况下是发货人)提出索赔。
案例: 我国某公司进口2万吨豆粕,CIF价格条款,出口商派船并对货物投保“一切险”(ALL RISKS),买卖合约规定质量以发货地商检报告为准。
货装船后,船方签发清洁提单。
货到卸港,经收货人申请检验,部分货物已发霉,由黄色变成黑色(经检验证明非因浸水原因),其余部分与装船前质量相符。
首先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
收货人通过受让保单后,已取代出口商取得了保险合同的所有权利,并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它对保险人具有诉权。
同时,在“一切险”条件下,它负有较少的举证责任。
在要求保险人理赔时,仅需出具清洁提单即可作为货主权利的依据。
保险人要想免责,就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去提出抗辨,并举出相关的证据: (1)收货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收货人要求保险人理赔的前提是本身必须具备可保利益。
我国法律对保险利益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可保利益行使解释权。
(2)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船东是否有与发货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上述案例,如果保险人能证明清洁提单是船东明知货物本身有瑕疵却接受发货人的保函后而签发的,则保险人也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3)损失是否由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所导致。
因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当中,保险人承保是一种风险,对必然发生的损害或损失是不会去承保的,货物的 “固有缺陷”就是其中的一种。
所谓“固有缺陷”,是指在预期航次条件下,保险标的自然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它对货物本身所带来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免赔范围。
比如上述案例,豆粕发霉变质就有可能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致,但由于我国的商检报告往往只是说明检验结果,对结果产生的原因却不作进一步的说明,这就加大了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举证难度。
保险人是否免赔,应取决于固有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与不可避免性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这种固有缺陷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是不是一定会给货物造成损失,如果损失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以不发生的,那么这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风险,保险人应该对此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非保险人能举证这种损失是一定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
(4)其他法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
关于如何索赔问题。
当海上货物运输出现货损货差时,货主可以依据受让的保单要求保险人理赔,也可以依据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同时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卖方索赔,同时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卖方索赔。
如果保险公司具有合理的拒赔理由,货主去向船方索赔应很方便,大多数情况下,当货主知道货损货差时,船舶仍可能在港口装卸,货主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扣船,以获得有效担保。
根据国际贸易或运输的惯例,发货人将货交给船方,船方收货后会根据所收货物当时的表面状况签发提单,提单一经签发,船方就有义务按照提单所证明的货物状况将货完好地交给收货人。
有时船方为缩小自己的责任范围,在对货物质量不了解的情况下,在提单上标注“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quality unknown”。
尽管作出如此批注,许多国家法律仍对船方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作了严格的限定。
比如根据英国法律,收货人可以按照衡平法下的“禁止翻供” (estoppel)原则向法院申请禁止船东就该条提单的申明作出抗辩,因为“quality unknown”并不能有效地导致“in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无效。
关于发货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自然,如果买方最终能证明货损确实发生在装船以前,依据买卖合约理所当然可以向卖方索赔。
实际上,这可能不仅仅是一种违约行为,甚至有可能是卖方的故意欺诈,比如说,发货人向船东出具保函要求对有缺陷的货物签发清洁提单等。
上述案例中,有一个对收货人不利的地方在于——买卖合约规定货物质量以出口地的商检报告为准。
一旦卸货地的货物商检报告表明除货损部分外,其余均符合原商检报告中的质量标准,就将为收货人的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除非收货人能够证明,卸货地检验显示豆粕所含水分(或其他成分)偏高,导致货物自然变坏,而发货地检验报告中豆粕所含水分明显偏低,一个专业机构不可能作出如此的报告,因此进一步证明托运人具有欺诈行为。
否则,买方很难告倒卖方。
四、海运货物丢失后怎样索赔?
因为海运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战争,水渍,自然灾害等,保险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1. 根据货物到目地港发生货损,需要在收货港解决并索赔的原则。 当发现货物受损时,首先第一时间与当地船公司或代理取得联系,将货损信息第一时间通知他们。要求船公司对货损做出书面的证实,此证明对日后向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2. 发现货损,被保险人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让其来检验货物受损情况,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货受损情况填写“定损单”。(1)对于受损明显的货物,要尽可能地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2)受损不明显的货物,收货人应聘请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3. 要求客人暂时不要提货,船公司会安排验箱、验货。而不要未通知船公司与码头就将集装箱托运回工厂,并将集装箱返回堆场,这会使以后的调查工作很难进行,并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4. 索赔所需的单据(1)提单正本 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2)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注明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3)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4)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amage & shortage)。(5)商业发票(6)装箱单(7)修理单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等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8)相关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 此外,若有能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等其它单证都应提供。 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内容衔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五、简述索赔的程序及原则?
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的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施工企业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了解,遭遇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来提出索赔要求。
2.及时提交索赔意向书。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目工程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
3.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
六、索赔的基本原则?
1. 索赔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正当、合理。2. 所谓合法,就是指索赔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不行使超过法定权利的请求。所谓正当,就是指索赔的理由应该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与诉求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谓合理,就是指索赔的数额应该是公正的,既不能给自己以不当利益,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3. 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例的不同,会有一些关于索赔的详细规定。但是,无论是何种规定,都应该以上述三个基本原则为中心,让索赔的内容、理由和数额都具有法律、道德的合理性。
七、集装箱压在码头最底层进水导致货损,客户索赔怎么处理?
那难道码头一进水, 码头上的底层集装箱就只有白白遭殃,码头一点责任都没有吗货物是在你们码头进水的, 最主要的责任就在码头。
八、各种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包括哪些?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合同为依据审查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索赔价款的正确性。另外,承包商也只有以合同为依据提出索赔时,才容易索赔成功。
2、及时、合理处理索赔。如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积累下来可能会影响其资金周转,从而影响工程进度。此外,索赔初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来往的单项索赔,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使索赔问题复杂化(如涉及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大大增加处理索赔的难度。
3、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建立业务往来文件编号档案等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九、国际海运保险的索赔和理赔该怎么操作?
一、损失通知。
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查勘检验。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主要有两个步骤:
1.港口联合检验。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
2.异地联合检验。
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
通过货物检验后,理赔人员应据此确定货损责任的归属。
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
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提供填写如下内容的必要单证: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理货单、货物的重量单等。
三、核实保险案情。
四、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
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
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十、铁路运输,海运,空运的索赔和诉讼时效?
铁路运输货物,索赔时限是180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空运货物,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在货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收货人或有关当事人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之内提出书面通知。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收货人应于货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内提出索赔通知。如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则作为托运人放弃该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