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问题?
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复杂,它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从便利审判与诉讼以及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适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货运输的最终到达地。
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来完成,比如由路上运输或者水上运输或者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还存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之分。
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1)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二、案件管辖最新规定?
(一)级别管辖
(1)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2)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普通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三)特别管辖
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四)共同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五)移送管辖
某一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三、劳务合同纠纷最新规定?
劳务合同纠纷有:确认劳务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违约责任纠纷等。法律规定,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一般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四、委托合同纠纷最新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需要载明的内容包括委托权限、期限,委托报酬支付、转委托、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等。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疫情期间合同纠纷最新规定?
最高法回应《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就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的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和破产纠纷,提出二十三条具体处理意见。《指导意见(二)》明确,对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合同违约案件,人民法院审慎判决合同解除 尽量通过合同变更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继续履行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才予支持。……
六、买卖合同纠纷事实认定最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就算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若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上存在买卖关系。
二、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如何举证
司法实践中,在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主要有:
1、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凭证,这些凭证上应有对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凭证的效力;
2、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是可以证实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重要证据;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
4、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亦可作为辅助证据,但应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如果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若干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官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诚然,书面买卖合同不是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有利于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条款、价金条款、履约条款、质量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越完善,越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对履约过程中违约情形的追责,从而有效降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证据缺失而导致败诉和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风险
七、上海上牌照的最新规定?
1、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申请当月不计算在内);
2、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3、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4、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5、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6、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八、民事案件管辖权最新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最新规定?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十、刑事案件管辖权最新规定?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另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案件管辖上出现了积极或者消极的管辖纠纷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谁管辖现象。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