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主体责任是什么责任?

一、承担主体责任是什么责任?

责任主体是指对违反法律、协议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形成的必要条件。违法违约行为是首要的行为,没有违法违约行为就不会发生,行为是以人的意志为主导的活动。因此,犯罪人必须参与违法或违约行为的实施。

但是,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的主体,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的主体。因此,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存在、类型和大小密切相关

二、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是谁?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条款中规定得很清楚: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消防责任主体是谁?

消防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什么是承担药品追溯的主体责任?

持有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各负其责。持有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追溯义务。持有人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配合持有人,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部门监督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监督持有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追溯系统,指导行业协会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分类分步实施。充分考虑持有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行业发展实际,坚持企业建立的原则,逐步有序推进。

各方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注重同工信、商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统筹协调、密切合作,促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协同管理、资源共享。

五、办好教育中主要承担主体责任是是?

家长。

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积极发挥家庭教育在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水平,为每一个孩子打造适合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家庭环境,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融合的现代教育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广大家长要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严格遵循孩子成长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六、办好教育中承担主体责任是哪个组织?

教育工作是有主管机构的,如义务教育由各级教育部门负主体责任,党员教育由各级组织部门负主体责任等,因此,教育整顿按职责要求,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办好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

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是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根本保证。北京交通大学具有重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学校党委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思政工作会精神,全面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扎根中国大地培养一流人才,解决交通重大问题,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强保证。

七、什么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条 :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八、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赔偿范围?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等等……

九、对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是?

主体是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体现在:

         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者,也就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食品企业加工和销售,首先首先是法人代表,其次是生产厂长,然后就是此批次的质检人员。

十、治超的责任主体是谁?

根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超限运输的执法主体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给予赔(补)偿”,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超载行为的,依照第92条第3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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