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在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的买卖和权利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可以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买卖法 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买卖法,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

  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三、判定合同是否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

标准是根据国际商会于1936年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例》(简称“INCOTERMS 1936”)来判定合同是否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根据这个标准,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交货地点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地点,或者合同中规定了运输方式为国际运输(如海运、空运等),那么就可以认定这是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此外,INCOTERMS 1936还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选择的不同交货条件,并明确了各种条件下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根据INCOTERMS 1936,我们可以明确合同是否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中的交货条件来解释合同的内容和相关条款。

四、海上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您好,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诸多形式的运输中,有两个运输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是例外。其一,如果是海上运输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二,如果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五、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的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

2、过失划分原则。

即只有在当事人无违约过错时,才适用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即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援用国际贸易惯例,则风险转移问题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而不适用公约。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即货物在划拨于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扩展资料: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达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也是当事人的义务。所以鉴定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以免未来发生对合同履行不利的事件。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二、合同须有对价或约因;对价与约因可作为合同效力待定的因素,因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显失公平(甲乙双方标的额明显不是对等)是可撤销合同因素之一,所以合同须有对价或约因三、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签订的产品必须合法有效,条款合理公平,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等形式和内容。  (一)约首。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二)正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  (三)约尾。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会导致出现两种情况使得合同无效,第一种,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当认定此种意思表示无效。第二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违反现行法律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所有权担保的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提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担保的类型有:买卖式担保、让与式担保、所有权保留。

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条件主要有

1: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的清楚表示

3:合同具有约因和对价

4: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固定

5: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扩展资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房的交货义务: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2、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3、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1.“国际”买卖:直接适用: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间接适用(扩大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贸易不适用公约 3.六种例外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 )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此外公约第三条还排除退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一是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一是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4.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1)不涉及销售合同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2)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3)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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