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内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ague-Visby Rules)是一套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条约,于1968年生效,目前有28个缔约国。该公约主要规定了承运人和货主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根据该公约,承运人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的条款,将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并向货主交付。承运人还有义务对船舶进行适当的维护,保证船舶适合于承载和保存货物。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
- 海上或其他水域上的危险
- 战争、敌对行为、内乱或暴动
- 政府或当局的行为或不作为
- 火灾、爆炸或盗窃
- 货物本身的性质或缺陷
- 货主或收货人的过错或不作为
- 承运人按照货主或收货人的指示处理货物
- 船长、水手或其他雇员在航行或保管货物时的过失
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单位货物的赔偿责任,按照该公约,最高不得超过66
6: 67特别提款权(SDR),或者每公斤重量不得超过2 SDR,以较高者为准。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国际货币单位,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确定,根据一篮子主要货币的汇率变化而调整。目前,1 SDR约合
1: 42美元。
该公约还规定了货主和收货人的一些义务,例如及时支付运费,提供正确和完整的货物信息,按时接收交付的货物等。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可能会导致承运人免除或减轻责任,或者向货主或收货人索赔。
该公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基础,但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例如,该公约不适用于散装液体、活动物品、甲板上装载的货物等。此外,一些国家也有自己的法律规定,与该公约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