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不属于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不属于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运输单据,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经装船或已经收到装船的凭证。海运提单有三个基本功能:一是作为货物的收据,二是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据,三是作为货权转让的手段。

海运提单虽然可以作为货权转让的手段,但它并不属于物权凭证。物权凭证是指凭借持有该凭证就可以行使物权的单据,例如仓单、汇票等。海运提单不具备这样的性质,因为它只能证明持有人对货物的索取权,而不是对货物的所有权。持有人要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还需要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付款等义务。

因此,海运提单不属于物权凭证,而是一种索取权凭证。这一点在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也有明确规定:“海运提单、空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等运输单据,不属于本法规定的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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