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形式包括?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国际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买卖与交易活动。这种服务是指以提供活劳动德形式而满足他人需要并获得外汇报酬的活动。

1.过境交付: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电信服务和网络服务。

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到国外看病、到国外学习,或外国来旅游等。

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它是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

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如讲学等。 abce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四、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

货主联系承运商,并鉴定合同,规划好船只,船期,对海上运输风险评估,及对方收货港和收货人。

五、什么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主要形式?

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是国际贸易运输中的主要形式。

六、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原因?

海上货物运输形成的原因就是因为海运规模大,数量多

七、为什么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涉他合同?

因为国际海上货运牵涉到其他国家,当然是涉他合同。

八、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有哪些,各自适用何种国际贸易情形?

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

1、 Dangerous Cargo 危险货物

2、 Awkward & Length Cargo 重大长件货物

3、 Bulk Cargo 散装货物

4、 Liquid Cargo 液体货物5、 Smelled Cargo 气味货物 6、Food Cargo 食品货物 7、Dusty and Dirty Cargo 扬尘污染货物 8、 Clean Cargo 清洁货物 9、 Refrigerated Cargo 冷藏货物 10、Fragile Cargo 易碎货物 11、Valuable Cargo 贵重货物 12、Livestock Cargo 活牲畜货物 13、Liquefied Cargo 液化货物 14、Hygroscopic Cargo 易潮货物 15、 General Cargo 普通货物 不同的货物用不同类型的船装载

九、国际货物运输与国内货物运输的区别?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指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货物运输方式分海上、内河、陆上、航空和多式联运等多种。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两种: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火车、汽车)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保险是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担运输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海洋运输保险按承保责任不同,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基本险种,并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等十一个一般附加险,交货不到险等六个特别附加险和战争险、罢工险两个特殊附加险供投保人选择。  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出口商因其债务人(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的信用保险,属于一种政策性保险险种。  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有三种:(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短期信用贸易及向海外客户提供的服务。(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在180天以上,甚至达五年或八年。(3)特约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信程度高的被保险人因业务需要,临时性的或比较特殊的,在其他出口信用保险中不能承保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以下两方面的风险:  (1)商业性风险。主要指由于买方自身的原因,如买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力偿付货款,或收货后拖欠货款,或买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风险。  (2)政治性风险。主要指买方国家实行外汇管制,进口管制,或发生战争、暴动、骚乱以及其他重大政治事件等风险。

十、国际法的正式也被称为形式渊源包括?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

  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通常也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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