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获得?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审核,符合要求的船舶才能签发的。
二、船舶机舱应急舱底阀的问题【船舶管理】?
该问题的错误答案是D,;应急舱底阀投入使用时,海水吸入阀应全关;因为,应急舱底阀与海水吸入管是相连的,如果海水吸入阀打开,那么,水泵吸入的就是海水而不是舱底水了。
三、食堂管理的安全问题该从哪些方面注意?
注意三大方面:
一是制度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制度,遵守公司及食堂各种安全制度,认其学习,严格落实;
二器材安全管理。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的检查,食材储存设备安全管理,刀具、水电汽等的安全管理。
三食材安全管理。从釆购、验货、储藏、分拣、制作、销售每个环节管理到位,严把防控关,确保食堂安全。
四、仓库安全管理有哪些方面?
仓库安全管理包括:仓库治安保卫管理、仓储作业安全管理、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原则是: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确保重点、保障安全和主管负责制。
具体内容:执行国家治安保卫规章制度,防盗、防抢、防破坏、防骗以及防火,维持仓库内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等仓库治安灾难事故,协调与外部的治安保卫关系,保证库内人员生命安全与物质安全等等。
五、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吊销的原因?
一是存在安全隐患,2是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3证书超期一年以上
六、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船舶安全检查(Safety Inspection)是一种定期进行的海事活动,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标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结构和强度:检查船舶结构是否稳固,包括船壳、舱室、甲板、舱壁等部分的完整性、稳固性和连接情况。此外,还要检查船舶的强度和刚度,确保满足设计要求和法规标准。
2. 船舶设备和机械:检查船舶的各类设备和机械是否正常运行,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电力设备等。同时,要确保船舶的制动系统、动力系统、燃油系统等关键设备的安全可靠。
3. 船舶维护和保养:检查船舶的维护和保养记录,确保船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安全状况。此外,还要检查船舶的维修记录和保养报告,确保船舶满足法规和标准要求。
4. 船舶载重和稳性:检查船舶的载重和稳性,确保船舶在规定的载重范围内运行,避免船舶超载或稳性不足。此外,还要检查船舶的稳性分布和稳定性,确保船舶在恶劣海况下保持安全。
5. 船舶标志和识别:检查船舶的名称、呼号、航标、编号等识别标志是否清晰可见。此外,还要检查船舶的证书和文件是否齐全,确保船舶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6. 船舶安全培训:检查船舶驾驶员、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记录,确保他们接受了足够的安全培训,具备正确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7. 船舶环保和防污染:检查船舶的环保和防污染设备,确保船舶符合环保和防污染法规要求。同时,要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船舶安全检查涵盖了船舶结构、设备、维护、载重、标志、培训和环保等多个方面。通过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可以有效地确保船舶的安全,减少海上事故的发生。
七、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是在所有船员都接受了有关ISM规则的知识培训,而且公司的所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已经配备到船,在此基础上,船舶可以开始正式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其过程大致如下:
1.培训: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熟悉和理解是实施安全管理的基础,所以第一步就是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学习培训,组织全体船员学习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熟悉各人的职责,熟悉各个操作程序。尽管由于船舶的条件所限(教材、师资、时间等),船员的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并不一定十分理想,但这个过程必不可少。而且首先要使每个船员都明白自己在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位置,清楚自己的职责以及自己应尽的责任。我们的船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水平,相信在熟悉和理解安全管理文件的内容方面不会有太多的难处,何况还有船长的辅导和公司的支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总结,全体船员的水平会越来越高;
2.运行:在船长的领导下,船上各部门、各责任人均要严格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分工行使其职责(从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到检查、试验,从船舶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到修理、安装),各种安全活动均要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认真进行记录;
3.监控:对在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时所进行的各项具体活动,船长必须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各部门对运行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船长,并由船长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向指定人员报告。并同时采取有效的预防纠正措施,采取的纠正措施和纠正效果要进行记录。所有活动所产生的记录必须完整和规范,这也是分析和评估安全管理体系时所必须的材料;
4.内审:为了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状况进行评价,不断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的机制和各项实际操作,船舶必须适时进行内审。对在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都要向指定人员报告,并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纠正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及时纠正。
5.管理复查:为了不断完善按管理体系的机制和实际操作,要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适合性进行评价并向指定人员提交报告。从而为调整、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第一线的资料。
6.申请外审和发证:当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舶运行三个月以上,已进行过内审并且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已经得到纠正后,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提出初次审核申请,以取得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初次审核通过后,而且在审核中审核组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已经得到纠正并由审核员确认后,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发放船舶的SMC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由CCS直接发,方便旗的船舶由方便旗国家授权的机关发),其有效期为五年并服从于中间审核。
7.接受外审:为了保证船舶所取得的SMC证书的持续有效,船舶还要接受发证机关的各种审核,如中间审核(审核时间为:初次审核后的第三个年度)、换证审核(证书到期时必须进行)等。除了这些,船舶的SMC证书的有效与否还要服从于公司的DOC证书,这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DOC证书失效,船舶的SMC证书也随之失效
八、如何加强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
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停航船舶的锚泊申请严格把关,核实船舶的配员情况,检查职守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船舶关键设备的情况、应急反应计划和演习,确认特殊情况下公司能否及时派其他船员上船职守、了解公司对停航船舶的特殊管理。同时将停航船舶情况进行备案,如有必要时,做停航前安全检查,充分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加强停航船舶的锚泊管理。VTS中心根据船舶类型、吃水、吨位、载运情况合理分配锚位,对违反船舶锚泊规定的船舶严肃处理,并建立长期停航船舶档案。 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巡航计划并严格落实巡航计划,保持对停航船舶抛锚锚地的经常性巡航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违法排放行为,避免事故险情,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 督促各航运企业加强停航船舶的管理。加强与船舶管理公司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加强体系内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必要时可在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提出对停航船舶的具体要求。 加强水上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大风和大雾等气象动态,及时向停航船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关安全信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停航船舶做好安全防范。 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开展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专项检查,严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船员职守,并重点检查职守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对船舶主要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操作。对未按要求配备最低职守船员的船舶要严厉处罚。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意识。加强对《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同时加强对停航船舶所有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2、特别举措 主动服务,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要减少停航船舶数量,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使航运企业渡过难关。海事管理机构应践行“三个服务”,主动帮扶航运企业,使其渡过难关。 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若有条件的话,海事管理机构最好能规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专用水域可使停航船舶锚泊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并且不妨碍正常营运船舶的锚泊和航行,使安全度大大提高。 完善海事应急预案。在现有海事应急预案中加入停航船舶管理应急预案内容,针对主动停航、被动停航、事故停航等船舶分别建立应急预案,并应考虑天气、海况、防污染及安全航行等因素,整合各种应急基础信息,建立停航船舶应急管理网络,完善停航船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3、被动停航船舶的管理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锚地船舶的巡视力度,及时发现被动停航船舶。 发现被动停航船舶后,立即与船东取得联系,并向其说明处理意见,请船东配合。 若船东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处理被动停航船舶,则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着手处理该船舶,费用由国家垫付,处理完毕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向船东索要费用。
九、梅毒的传播途径有哪些方面?
梅毒的传播途径包括性传播、母婴传播和血液传播。梅毒最主要的传染途径是性传播,约占到90%,感染时间越短,传染几率越大。母婴传播也是梅毒传播的另一途径,可占到10%左右,梅毒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引发胎儿先天梅毒感染,甚至胎儿死亡或流产。梅毒血液传播的几率非常小,在梅毒感染的特殊阶段,才会有血液传播的可能。此外,与梅毒患者密切肌肤接触,也可造成间接传播。
十、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途径?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