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运船只海上搁浅处置方案?
船只海上搁浅处置方法,等海水涨潮时在走。
二、三无船只管理办法?
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海上船只安全距离?
应该为一定距离以上。原因是在海上行驶的船只可能会受到海上气象条件和船只自身条件的影响,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另外,船只行驶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比如要绕开某些区域,保持一定的航速等。如果距离太近,就会增加相互碰撞的可能性,严重威胁着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在航行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不仅可以确保船只的安全,也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对其他船只和人员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因此,在海上行驶时,保持适当的船只间距是非常重要的。
四、安全方案和安全专项方案区别?
安全方案和安全专项方案都是企业或组织在开展项目或实施活动时制定的安全管理计划,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
1. 适用范围不同:安全方案适用于企业或组织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问题,如生产安全、信息安全等;而安全专项方案则适用于某一特定项目或活动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问题,如工程施工、特种设备使用等。
2. 建设方式不同:安全方案是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文件,通常由安全管理部门或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制定;而安全专项方案则是为了应对某一具体项目或活动中的安全隐患而制定的专门安全管理方案,通常由相关责任人员制定。
3. 内容侧重点不同:安全方案着重于企业或组织的全局安全管理问题,包括安全组织架构、安全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方面;而安全专项方案则着重于某一具体项目或活动中的安全管理问题,包括工作安排、危险源识别、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
因此,安全方案和安全专项方案虽然都是安全管理计划,但它们的适用范围、建设方式和内容侧重点不同。企业或组织在制定安全管理计划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案类型,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五、应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六、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
七、职场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场安全管理、落实防火防盗工作。实行职场安全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管理:
1、值班人员要做好外来人员及非值班人员来公司登记工作,严禁公司以外人员进入职场。
2、原则上,节日期间非值班人员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职场。非值班人员在假期内因故进入职场,值班人员应做好登记。
3、值班人员值班结束离司前,应检查水、灯、安全通道门、窗、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已关。
八、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以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九、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步骤/方式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步骤/方式2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步骤/方式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十、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条例里面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改建筑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不管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的倾向下进行鉴别、评定。
建筑工程房屋的安全鉴定必须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来负责鉴定。因为这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能否作出的正确鉴定结论,并且是保证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此外,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来断定房屋的安全是否合格。
第二条 建筑房屋交付在使用后,不管什么情况下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来现场进行鉴定:
大大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且还在使用中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一些常用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使用的商场、饭店等一些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场所严重超过设计并且使用年限大于一半的房屋;曾今发生过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曾经发生过拆改建筑主体结构以及曾今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无论何时改变使用性质的倾向下、危及居民使用安全的房屋;当房屋使用过程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并且居住的房屋;当现场在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以及附设三米以上出现过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环境影响下出现较烈震动和其他环境因素影响下的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在其使用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最后不管什么清苦选哪个下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房屋鉴定和房屋安全性鉴定管理条例
前款第(七)项应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来进行委托鉴定。过程施工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前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房屋鉴定人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来作出提出鉴定委托的申请。
第三条 房屋在影响安全鉴定时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
房屋的使用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必须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来暗示到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当发现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执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倾向下,房屋使用人合格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按照要求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一旦发明内购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衬衫恒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但是房屋一旦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产生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自己来承担。
过程中产生的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来收取。
这条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了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当业主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我们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提供依法可证明委托人业主身份的有效合格材料;
(三)当房屋所有权证、并且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嫩够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无关系都行的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条纹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建筑房屋安全鉴定可靠性鉴定的机构应当在委托人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保证在在现场勘查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内,能够完全出具鉴定报告;当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及时当来现场立即组织鉴定;如果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并且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鉴定人元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当时出具的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来进行鉴定。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陪同颁布的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来进行鉴定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旁边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陪同参加,如果是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来参加鉴定这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