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制度是什么? 内部责任核算制度是什么?

一、责任清单制度是什么?

是所负责的区域所承担的义务范围所形成的规章,职责。

二、内部责任核算制度是什么?

内部责任核算制度是:

1.建立企业内部经济责任的分工体制。

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通过有关指标如产量、质量、资金、成本、费用等加以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基层单位,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2.建立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分权体制。

按照企业内部各单位分担的经济责任相应下放一定的人、财、物权和生产经营决策权。

3.建立与责、权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把内部各单位完成经济责任的好坏、经济效益的高低同本单位职工的收入建立直接的联系。

4.建立分级核算制度。

同时运用价值、实物和劳动时间三种形式核算,以价值形式为主;同时借助于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以会计为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核心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2.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和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2)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制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3)明确总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企业责任制度的主体是什么?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中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主体责任制度是什么意思?

  主体责任制度的基础目标

  作为党内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体现了共同体最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侵害集体利益的腐败行为成为党执政的高压线。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既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制定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政策的职责,又是指其履责不力而应接受的处罚。约束并监督权力运行是预防腐败之首要任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正是为此而设立的政治责任。

  首先,主体责任制度能够使不同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具体职权界限分明,从而预防滥用权力,压缩腐败空间。其次,在个体的知识背景、道德认知程度等条件之外,主体责任人是组织群体中形成集体腐败现象的重要环境因素,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机制要求有助于遏止腐败动机。最后,主体责任旨在发挥制度刚性作用,建立健全长期机制,有助于从内在遏制从腐败动机到腐败行为的转变。

  法治逻辑:

  主体责任制度的根本特征

  法治逻辑是以法作为判断是非对错、塑造社会秩序、推进良法善治的理性方式。而主体责任是全面涵盖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制度性安排,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管干部”为基础,是法治逻辑的载体。党内法规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就理论逻辑而言,中国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高度现代化的体现。就方法逻辑而言,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法治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手段。党内法规不仅能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并且使执政党行使公权力、依法执政的行为有“法”可依。主体责任制度作为党内法规的重要内容,在多个层面体现了法治逻辑。

  第一,主体责任制度以确定性与可适用性的规范为基础,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规范责任承担方式,发挥了党内预防与党内惩罚的作用。第二,主体责任制度是以可预见的责任追究机制,制约并监督政治权力的运行。主体责任不仅评价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更考查其决策过程及其后果是否合理正当,使决策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第三,主体责任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分开,以纪律处分为主要形式。《规定》表明,只要党员领导干部确实存在拒不履责、履责不当或者履责不力等行为,则可推断其具有“过错”并对其追责。同时,主体责任实行终身追究,不受时效的限制,进一步体现了法治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法治方式:

  主体责任制度的基本路径

  思想建党与制度管党,历来是用以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党内治理主要措施。而制度治党理念下提出的硬性要求和规范,建构了党内法治的制度框架,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实现路径。研究表明,政府规模尤其是核心政府规模的扩大,以及党政部门规模的扩大和地区腐败案件发生率的提高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随着党员队伍规模进一步扩大,进一步完善思想建党与制度管党的具体实现路径更成为了时代需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的核心功能是预防腐败,其实现路径必然是法治。因此,以法治方式落实主体责任需要确立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是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构筑党内法治的“制度之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这就必然要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更高要求,严字当头,依法执政、依纪治党。立法缺失与立法重复并存、各层级基本制度衔接错位、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不完善等因素,会严重阻碍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形成,难以在运用过程中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规定》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重点强调了廉政职责,从而进一步完善党内法治的制度体系。

  二是明确权责清单,规范职权的行使。《规定》说明,党委(党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明确并细化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组成人员具体职权范围。这一举措将主体责任具体化、细则化、清单化,进一步厘清了权力事项,为职权的行使划分界限,从而在制度层面缩小了权力滥用空间。以主体责任制度为主线,一方面完善制度运行中涉及的配套法规,促进相关制度运行的协作性;另一方面,将实施细则与党员队伍的权责相对应,以法治原则明确并落实最终责任,同时不断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有利于让党员干部明确权责的高压线,牢守底线,使日常职能的行使更为规范化。

  三是扩大“权责一致”的追究范围,从而加强惩治力度。权责一致指的是权力与责任的对应关系,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法治逻辑强调“权责一致”和“责任不可避免性”,本质上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范围与责任程度应当对等。而众多专家认为,权责不对等是科层组织运行基本逻辑和科层制理论预设的缺陷导致的,从而强调了外在监督与内部治理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大任务。学者在分析党内法规的作用时强调了有效运作监督和问责机制对于有效实施党内法规的必要性。因此,《规定》完善了监督追责的具体实施条例,并且进一步明确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情形,从而使“权责一致”的追究、问责和监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有更细化且实际可行的政策依据。

  四是建立严厉的事后惩治机制,完善权力行使的高压线。实际上,除了事前防范,建立严厉的事后惩治机制,二者协同也能对党员干部产生重要的震慑预防效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指的是既追究党组织的集体责任,又追究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尤其是基于职权的“连带性”责任,即对于下级的腐败行为,以严格过错规则推定上级的责任,连同追究上级的监督责任,是促进严密的监督体系形成、推动监督合力的重要一步。

  五是规范追责机制,遵循“程序规范”的法治理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实际上,程序规范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价值共识。在英美法系中,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被视为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具有同等的价值。就预防腐败的语境而言,实现预防腐败的目标需要依靠合理合法的正当程序支持。因此,主体责任制度突出了程序公正的重要地位,从制度层面确保履职履责是公开透明、具体明确且可操作性强的,使主体责任的制度、规则和标准具有完善的程序支撑。主体责任的履责和追责程序,是通过党内法规预先设定实施行为的方式和步骤,一环扣一环而逐步展开,获得确定性的责任后果。通过规范环节和步骤,强化法定程序的硬性约束,从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取得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效果。

六、学位年限制度是什么意思?

学位年限制度是针对本硕博三级学生在校修学的最短和最长年限,通常在学校的学生手册和专业培养方案里面都会有。

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资源的浪费,比如近些年一直都会有某某高校清退超期硕士生多少人,博士生多少人,就是指这些被清退的学生已经达到了最高的修学年限,说明学生在能力(学术研究能力不达标)或者态度(修学态度不认真,成绩无法通过)等方面存在问题,无法按期完成学业,因此为了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于是进行清退。但学位年限更多的是针对硕士和博士设立的,因为这两个学位的学习难度远远高于本科学士学位。

学位年限又根据学生学习方式和学历层次有所不同。也就是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的学习年限是不一样的。

1.学历教育研究生基本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年限加1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除另有规定外,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申请创业并经学校批准的在读研究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1年。

2.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基本学位年限和最长申请学位年限

非全日制(单证)在职硕士生基本学位申请年限为3年,最长学位申请年限为6年。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简称“论文博士生”)基本学位申请年限为3年,最长学位申请年限为8年。

七、民法上的责任制度中八种责任是什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八、责任会计制度的最大优点是什么?

优点: (1)实行责任会计,充分体现了我国按劳分配的原则。各种目标的分解、落实与奖惩的结合,使车间、班组、人员多劳多得,充分体现了激励的原则,责任自负又体现了约束性原则。

  (2)建立责任会计强化了会计管理,促使会计管理由消极的算账、报账会计向积极主动的管理型会计的转变,充分发挥了企业对经营管理的主动性、预见性。

  (3)建立责任会计完善了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责任会计的建立,把责、权、利相统一,摆脱了只包不管的现象,使扣个责任中心以各自的经营目标为前提,在其职责和业务范围之内,充分发挥各责任中心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了包与管有机的结合。

(4)可以使各层次的管理人员都能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变化的市场环境迅速作出应变

缺点:横向联系被割裂,淡化了关系。

九、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制度是什么?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关于招投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并与收购的规定,证监会制定的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作用

规定

目录

1摘要

2基本信息

3作用

4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又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各自职务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的制度。它是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也是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基本信息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含义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各自职务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作用

第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使企业各系统各类人员在生产中分担安全责任,确保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安全工作;可以防止和克服安全工作中出现混乱、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把安全与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协调统一起来。

第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更好地发挥安全专职机构的监督保障作用,明确其工作内容,改变其工作杂乱、事事包揽的被动局面,真正成为企业领导在安全工作上的助手和企业安全管理的组织者。

第三,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发生了伤亡事故之后,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容易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对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这项制度,从组织体系上规定了企业各类人员从上到下对安全卫生各负其责,使各个层次的安全责任与管理或生产责任合一。具体要求是:企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厂长、经理、矿长)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单位中的有关专职机构如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等部门,都应该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地负责组织领导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他们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企业各生产小组都应当设有不脱产酌安全员。企业职工应自觉在本岗位上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不进行违章作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标签: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推荐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验证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