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尾气排放标准最新规定?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二、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最新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三、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最新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最新规定是根据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南极条约体系下的船舶污染防治公约》(MARPOL73/78),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公约第IV章规定,即在特定的区域和条件下,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固定设施受控制的区域和灵活设施受控制的区域分别要求不同的污水排放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总悬浮物(TSS)浓度、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油脂和油脂物(FOG)含量等。此外,针对南极区域,还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制。
四、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五、船舶长度规定?
船舶没有定长,都是按照设计要求确定长度的
六、什么是船舶经营管理合同?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是指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与船东签订的,依约定对船舶进行经营和管理,并由船东向船舶经营管理人支付服务费的合同。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由包括了与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活动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
八、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九、船舶电子垃圾规定?
船舶电子垃圾应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里的规定处理。
在《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对电子垃圾的处理规定是:
船上应设置有专用的电子垃圾收集桶,收集桶须有盖,桶的颜色可由船上自行确定,但桶体上要标识有“电子垃圾专用”字样。所有电子垃圾先装进垃圾袋,绑好袋口,再放进收集桶内。船靠岸后,卸给港口垃圾接收单位,并索取收据,由大副将卸岸的时间、港名、数量记入《船舶垃圾记录簿》里;禁止将电子垃圾抛投入海。
十、船舶安全规定目录?
船舶安全规定有抗风抗涌浪等级,侧倾角度,迥旋直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