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和船主的责任区别?

1.船长是船舶的总负责人,对船上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全面负责,船长既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实施的责任者,又是船上体系运行的监控者。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周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船长有责熟知该方针和SMS文件,全面计划、统筹安排、勇于实践,使SMS在船有效运行;

3. 激励船员遵守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船长有责通过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等手段,提高船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操作技能,鼓励、调动和增强船员的积极性,为实现方针、目标而努力;

4. 以简明的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5.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及履职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公司报告。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执行情况。船长有责要求船员认真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并以文件规定为依据开展安全自查。当船上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要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采取纠正措施;

6. 按《SMS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CX-15中的相关规定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基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不断改正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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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船上存在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时,为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其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8.当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应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逃逸。决定弃船时,应组织船员依次离船,并尽力抢救法定航行资料,船长最后离船。

9.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和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二. 船长的绝对权力

为确定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公司采纳《国际海上安全人命公约》(SOLAS)、《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NSM规则中关于船长权力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发布了《关于船长绝对权力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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