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1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四、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一、被保险人的多变性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四、承保风险的广泛性五、承保价值的定值性六、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七、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八、合同解除的严格性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六、国际海上安全秩序的演变?

国际海上安全秩序,原以美国一家定,而今世界共建共同体,规范大家定,大家一起遵守。

七、国际社会的基本原则?

1.

会员国主权平等。

2.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

不使用武力。

5.

集体协作。

6.

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7.

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道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联合国宪章》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联合国宪章》本质上属于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其所载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八、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式和投保程序?

。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 序是:

a.确定投保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 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 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 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b.填写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 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 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c.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 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 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 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 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实 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 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d.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 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 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 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 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 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 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 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 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九、游艇海上航行国际规则?

1 所有情况下,请让有优先权者先行。

2 红白色或蓝白色国际信号旗“A”或“ alpha”表明该地区有潜水者。

3 如果您在驾驶帆船,那么相对动力艇享有优先航行权,追越另一艘船只的情况除外。

4 在狭窄航道或受限空间内,请让商业渔船或大型船只先行.

两艘帆船

5 如果您的游艇以左航向行驶,请让右航向行驶的游艇先行。

6 如果您迎风行驶,在航向相同的情况下,请让背风船先行。

7 如果您在追越船只或向后航行(尾随其他船只之后),请让前方船只先行。

8 如果您正在迎风或順風换舷,请让正在移动的船只先行。

两艘动力艇

9 左航向让左航向。

10 如果您以右航向行驶,并必须与他船的航行路径交汇,请让左航向的船只先行。为避免相撞,请更改航道并驶过他船的船尾,或者减速直至他船驶过。

11 如果您正在追越其他船只,请让前方船只先行。

十、国际海上通行规则?

及早通过视觉、雷达、AIS等手段发现来船,并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避让措施应是大幅度的,能让来船察觉的。

宽裕地让清来船。驶过让清。

舵让为主,车让为辅

在海上避让他船时以“舵让为主,车让为辅“,基本上都采用改向避让的措施。由于大型船舶转向避让时前冲距离与反移量因惯性而增大,旋回时间与速度因舵效等原因而变慢,所以驾驶人员在操纵这类船舶避让他船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自身惯性大和舵效差等因素而带来的局限性,及早取用大舵角来避免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通常初始舵角在15°以上,待来舵后应及早回舵。

能见度不良时

当能见度不良时,大型船舶在海上航行必须按避碰规则的要求,备车航行并严格控制船速。在海上航行避让他船时,除了考虑转向避让外,必要时应及时采取大幅度减速停船的措施。鉴于船舶惯性和冲程的特点,船舶驾驶人员除了航行中严格控制船速外,在采取变速避让他船的行动时,必须及早和采取大幅度降速的行动,以确保避让可行性和有效性,争取避让的主动权。

狭水道航行时

由于狭水道可航水域的限制,船舶采用大角度转向的方法来避让来船是难以实施的,所以必须通过严格控制或改变速度来达到避让的目的,提倡“多用车让,少用舵让”。与来船的会遇距离可视当时的环境与条件而定,但是必须确保相互通过时的安全,防止会遇横距过近而引起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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