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包括(海上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包括哪些)

一、保险监管原则不包括?

不包括不干预监督管理对象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包括:(1)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行为。

(2)独立监督管理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开性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需体现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各种监管信息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监督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

(4)公平性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监督管理对象要公平对待,必须采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保险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衡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最终标准。

二、保险的四大经营原则内容?

保险的四大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

3 、损失补偿原则

4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三、保险配置的四大原则?

原则一:优先为家庭支柱配置完善的保险

原则二:夫妻投保推荐以保障型为主,理财型为辅

原则三:先大人后小孩,孩子投保越早越好

原则四:建立一个家庭年金领取账户

四、保险保守秘密原则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要保守客户的秘密包括许多方面。比如客户的姓名、联络方式、住址,客户从事的行业、客户的工作单位、客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客户所以买的保险种类,客户的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及客户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同时还要保守的秘密还有客户的特点、客户的爱好,平时的工作生活习惯等等,凡是涉及到客户的任何信息都是在保守的秘密范围内。

五、保险原理四大原则?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四种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六、银行保险配置的四大原则?

原则一,找对人最关键!找专业尽责的保险经纪人!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找熟人,也不要为了贪图小便宜,不要从保险公司代理人买保险,中国保险发展三十年现状就是,很多人保险都没有买对!传统营销和某公司的独立代理人都不能卖对保险!病根就在于推销导向和产品导向,不能或不能完全的解决客户需求,一定存在理赔难隐患!

原则二、买对人∶一家之主优先,很多人最开始配置保险时,首先会问有没有孩子的保险,很少先想到自己。殊不知自己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假如一家之主配备了足额的保险,即使发生不测,也不至于让孩子流离失所幼无所养。

原则三、买对险∶健康险优先,健康是所有幸福的前提,而且重大疾病的高发让任何人都不能有侥幸心理,先保障后理财是购买保险的正确顺序。一家之主要优先配置顺序依次是:意外险、医疗险、定期寿险、重疾险、

原则四、买足额∶双十原则,指的是用家庭年收入的10%购买保险,风险保额要等于年收入的10倍。

七、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汽车保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个部分,必须要购买的车险为交强险,但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有限,通常是不够用的,可以根据需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汽车保险的基本四大原则指的是保险的四大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八、保险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包括?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交钱的人)能为同他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投保(买保险),否则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等人,这是投保的前提条件,它有利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2、最大诚信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初期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为了保护我们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恶意抗辩、恶意拒赔,各国保险法相继修改,将该原则扩大同时适用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依据、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4、损失补偿原则

收入补偿原则常见于财产保险和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中。举个常见的例子,就是无论我们购买了多少份商业医疗保险,最终我们报销的上限是不能超过花费总额的。

九、健康保险的特殊性原则包括哪些?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参考资料: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

十、保险行业更加注重诚信的原则包括?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实信用是我国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保险行为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活动,就其特点而言,仅仅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是不够的,要求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必须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并渡让其忧患意识;保险人依约收缴保险费,并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忧患意识一旦变为现实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由此看出,保险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特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保险合同中花钱要求渡让的是意识和承诺,商业合同花钱渡让的是物或其他(如精神享受等)。保险合同的买方在购买保险时,不是让作为卖方的保险人来渡让其补偿或给付,而是作为买方的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渡让其忧患意识;在普通商业合同下,买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款,卖方必须在合同期内渡让商品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前者是买方花钱向卖方渡让其忧患意识,后者是买方花钱让卖方向自己渡让商品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

其次,保险合同不是花钱就一定能得到回报的合同。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在终止前,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仅起渡让忧患意识的作用,除获得保险人的有条件承诺外,其他什么都没得到;而商业合同中卖方只要能收到买方的货款,卖方则兑现转让货物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

第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买方,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人渡让的忧患意识仅仅是一种担心和忧患。虽然这种忧患意识确实是存在的,但其能否变成风险发生是不确定的,而这种合同的条款又都是以这种忧患意识变成事实为基础制定的固定格式;作为商业合同的买方在购买商品时,要卖方渡让商品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是确定不变的,必须的,没有固定的合同格式。

第四,保险合同中的交易款与普通商业合同中的交易款用途不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收缴的保险费,主要目的是用来积累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的忧患意识一旦成为现实时,给予补偿或给付,所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还存在着息息相关的联系;而商业合同中只要买方得到商品或其他,卖方所得到的贷款不管是用来再生产还是用作其他用途,与买方无任何关系。

第五,保险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与普通商业合同有所不同,保险人是否接受这种忧患意识的渡让,首先要依赖于被保险人对与忧患意识载体标的物相关的情况给予真实的告知;其次才是决定是否承保和计算其应交纳的保险费数量,等于被保险人在自己给自己作评审和确定交易价格。而普通商业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是价格被当事人双方都认为合理即可。

综上所述,由于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如果仍然用普通商业交易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合同当事人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因此,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切违反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合同当事人利益以及从趋利意识、自私心理和故意及疏忽而产生的行为后果都将视为未遵守保险项下的道德规则。国外经过多年的保险和法律实践,已经证明了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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