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1、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损失赔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4、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二、保险更换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主体的变更:具体来说就是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以及被保险人的不可变更。首先是投保人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即可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但必须告知保险人(通常指保险公司)。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其次是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最后是被保险人变更:在人身保险中,因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的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因此,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需要根据一定的程序的,也就是说保险变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一定的形式完成。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注意以下两点: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投保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项目的要求,保险人按规定审核并增减保险费,最后出具书面文件完成变更。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
三、保险丝选用的原则是?
选用保险丝的原则是要确保使保险丝的额定电流等于或稍大于电路中最大的正常工作电流。
一个优质的或合适的保险丝至少应该符合三项要求:该断的时候要断,不该断的时候不能断,断的过程必须保证安全。
保险丝的第一功能是保护功能,也就是在需要保护的时侯保险丝应该起到作用,这也是我们选择保险丝时需要首先考虑的。通常情况下保险丝的额定电流一定要大于电路正常工作电流,且拥有一定的过载能力,但如果余量过大,将会降低或削弱其保护功能,保险丝应该动作的时侯不动作,造成被保护的元器件损坏甚至更严重的危险后果。
四、保险的最终原则是什么?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以下四种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呢?
可以这么简单理解,我所需要保护的人或则物对我有价值的,这个就是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里面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
(1)投保人对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等;
(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
(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
(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
也就是说我只能给以上这些人投保。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投保时候的健康告知上面。
投保健康险都是需要涉及健康告知的,保险公司也仅凭这一纸健康告知判断投保人的风险。
所以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愿意相信投保人是带着诚信来的,问什么投保人答什么,都选择相信。
我国在健康告知的时候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保险公司问什么就答什么,没问的就可以不用说。
也就是这一点上面,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后面理赔出现纠纷。
如果说隐瞒自己曾经患病,有问询到没有如实告知,后面理赔就会拒赔。
保险公司:我全心全意相信你,你居然隐瞒告知想骗我钱?
所以在投保时不要相信某些代理人说的百分百可以投保成功的,万一涉及到健康告知没有如实回答,最终不但没得赔,交的钱还不会还给你。
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个近因原则理解起来比较简单。
这里拿意外险来举个栗子。
1、小明晕倒在路上,没有人理他,过几个小时,就这么去世了。
2、小明晕倒在路上,没有人理他,突然路上广告牌掉落,小明被砸死了。
现在来用近因原则判断哪种情况意外险可以理赔。
第一种不赔,第二种可以赔。
怎么理解呢?
第一种情况,小明是因为晕倒在路上,因为自身身体情况去世的,不属于意外去世的,意外险里面的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里小明去世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所以意外险不赔。
第二种情况,小明晕倒在路上,如果及时抢救可能还活得过来,但是非常不幸,被广告牌砸死了,在这里导致小明最直接死亡的就是被广告牌砸中,虽然不砸中可能也是会去世,但是广告牌砸中使他就完全符合意外险的定义,所以意外险可以赔。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险里面主要适用于医疗险。
什么是损失补偿呢?
就是我发生损失了,保险公司赔我钱。
但是我的损失怎么判断,我值多少钱?
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在这个人身险上面主要是定额保险。
什么是定额保险?
就是你觉得如果发生损失了多少钱可以弥补,你就选择多少保额来投保。
所以这里的重疾险和寿险都是买多少保额,符合合同约定的就是直接赔付保险金额。
在这上面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但是医疗险不一样,医疗费用可以用金钱来表示。
你治病花费多少钱医院都会明码标价的。
损失补偿就是,你花费多少我补偿多少,给你的补偿绝对不会超过你的损失。
不管你是买了多少保险金额的医疗险还是在多家保险公司都买一份医疗险。
你最终报销下来的钱绝对不会超过你的医疗费用。
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
五、保险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分为审批和备案两条轨道。此前依据《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外,其它保险则只需报保监会备案。此次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产品的备案范围和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1年期以上保证保险产品纳入备案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2019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删除了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的规定。因此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保证保险行业全面迎来备案制,此后保证保险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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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备案,属地监管
此次通知的发布,首先带来了保证保险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自银保监会至银保监局的下放。从产品备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不再需要先行获得银保监会审批,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亦无需如此。保证保险产品在经营使用后,须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产品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产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备案。具体而言,保证保险产品首先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平台对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自动审核,对材料完整的实时予以注册,产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而后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向银保监局备案,由该系统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相应的,通知要求所有产品的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这也有助于解决传统纸质备案的弊端,提高监管效率。
从产品监管上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无需由银保监会监管,保证保险产品将由银保监局进行属地监管,统一由银保监局跟踪监测、防范潜在风险、实施非现场检查。为系统防范风险,通知也要求除一般备案材料外,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还应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辅助银保监局备案及监管。结合此前银保监会下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不难预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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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强化
此次通知的落实,也将推动保证保险产品走向“后监管时代”。从审批制到备案制,险种报备从产品审批转为自主、在线、实时的产品注册,险种监管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围绕事中监管,通知要求银保监局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引导银保监局强化其对于条款费率、风险控制等的事中监管,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如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围绕事后监管,通知着重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明确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还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险公司申报新产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次改革一方面能够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着力于管住后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保险监督管理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将保证保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市场主体、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对于财险市场而言,此次改革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而后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最终诞生的保险产品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随着产品供给端的放开与准入门槛的降低,保证保险市场化也能相应提速。当然在保证保险的市场化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应谨防自由竞争可能带来的无序竞争,维护保证保险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走向有序和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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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
在部署行业自律与属地监管之外,通知还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应全面清查存量产品,通过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清理和修订,也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后续产品,提高险种开发质量。在产品使用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通过风控制度落实风控合规主体责任。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六、为什么海上运输保险具有国际性?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具有国际性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性表现为:因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会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保险标的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除了会涉及贸易合同的有关规定外,还要遵循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七、保险事故拍摄顺序遵循的原则是?
答:拍摄的内容和顺序依次是:
1,事故车司机信息拍摄
2,事故现场环境拍摄
3,事故车整车拍摄
4,事故车信息拍摄
5,事故车受损部位的拍摄
计划
1,事故车司机信息拍摄
定损人员查勘了车主的相关信息后便可进行拍摄.
要求:车损相片必须包含驾驶证,行驶证,部分特种车及营运客车需要上岗资格证.证件拍摄要求把正反面都拍出来,以保证年审日期有效.
相片拍出来后,如果相机有屏幕的可回放刚才照的相,放大看看是否清晰,需要反映的细节是否能够看到.所有的数字和字母是否清晰可见
八、保险行业的第一原则是?
保险行业第一基本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九、阳光保险的管理准则是什么?
阳光保险制定了财险业务销售的第一个《基本法》,有效地支持销售管理及销售队伍管理,对三种不同模式实行分类管理,直销团队化、直售营销化、渠道专属化,并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销售的“一支队伍、两种意识、三种模式、四项原则、五类拓展、八方支持”的具体要求。
在阳光,对渠道要求全国都实行专属化管理,任何和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打交道的人,必须是专属的人、专属的机构,不允许分散到业务员手中,这样有望杜绝把市场、中介等价格弄乱的现象产生,同时公司也能做到成本控制。十、为什么海上运输保险费是价内费?
如果签订的合同要求CIF价格条款,则保险费包含在商品价格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