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海上运输有哪些程序?
1、国内出口商与国外客户签订出口合同,确定出口货物出口日期及交货日期等事项,对于货物体积、重量、件数等装载信息,出口商应该会有初步的预计。
2、根据成交方式联系运输公司(货代公司)安排货物运输出口事宜,如在FOB条件下由国外客户安排海运运输,CIF术语由出口商安排海运运输。
3、货代公司收到出口商指令后,向船公司进行订舱并与出口商进行确认,确认订舱信息后将订舱单发给拖车公司,拖车公司准备办理到码头提取空柜后到工厂装货,货代公司此时还要与出口商确认好报关资料如何交接等问题。
4、拖车公司到工厂装完货物后将集装箱运返码头堆场,货物从进入码头堆场开始正式受海关监管。与此同时或在工厂装货之前,将所需要的报关资料送交到负责报关的报关公司手中。
5、报关公司收到资料时,首先进行单面初步审核,核实无误后等待集装箱返回码头堆场后正式开始报关工作。首先需要向船代输单,录入舱单信息,然后向海关审单中心录入报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向海关电脑系统发送报关信息,海关从电脑系统收到申报信息时才算正式接受申报。
6、海关审单中心审结后,由报关公司向现场海关递单,现场海关审核资料后进行放行或者查验操作。放行后由报关公司将放行条交给船代公司或者码头公司,然后根据所申报的船名、航次将此批货物装船运往目的国家收货人。
7、当船舶正式离开码头后,由船代向海关电脑发送装船清洁舱单,该清洁舱单会与之前由报关行录入的装船单信息进行自动对碰,对碰成功后由报关行去海关办理签发核销退税联的手续。然后将核销联、退税联以及核销单一同寄回给出口商,出口商到外管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至此,完成该票货物的全部报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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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海上运输的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三、保税货物的特征?
(1)性质不同:减免税是国家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为支持、鼓励其在国内使用或消费給予的税收优惠;而保税货物则是以复运出境为前提,不是在国内最终使用或消费,是为了支持、鼓励其出口而給予的保税优惠。(2)货物范围不同:减免税货物的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如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保税货物则集中于流动资产部分。如商品、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
(3)海关手续不同:减免税手续和保税手续均须在进口货物前到海关办理,但前者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后者是办理保税合同登记备案,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4)、海关监管不同:两者均属海关监管货物,但海关对减免税货物實行时效性管理,以监管年限为解除监管的依据;对保税货物實行核销管理,以复出口为解除监管的依据。
四、保险合同不对称的特征?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使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是最大诚信合同。
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3、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的表现:
(1)、投保人的诚信,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和保证。
(2)、保险人的诚信,主要包括说明、弃权和禁止反言(WAIVE AND ESTOPPEL)。
五、装载超长货物的车辆有什么特征?
装载超长货物的车辆通常具有特殊的设计和特征,以满足货物的特殊需求。这些车辆通常拥有可伸缩的货箱或是可伸展的底板,以适应不同长度的货物。车辆底部通常设有支撑架或者可调节的支柱,来确保长货物的稳固和安全装载。
此外,这些车辆通常配备了特殊的标识和灯光装置,用于提醒其他司机注意超长货物的存在,确保行车安全。总之,装载超长货物的车辆具有灵活的装载设计,以及安全稳固的特征。
六、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2、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的权利,投保人则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义务。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
5、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为严格,故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七、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其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其主要职责是承担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责任,并在保险期间内提供保险服务。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其主要职责是支付保险费用,并享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3.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身故或遭受意外事故等情况下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他被指定的人。
4.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协调的人,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服务。
5.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人,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服务,并代表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的保险合同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确认。
八、在财产保险中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九、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特征?
中国国内的货物买卖合同法主要涉及国内企业、个人之间货物买卖的法律关系。其特征主要包括:
1. 适用范围:货物买卖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货物买卖交易的企业、个人,包括各类商品、产品、原材料等交易。
2. 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在法律上平等,缔结合同必须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 保护当事人权益:货物买卖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安全、有序进行。
4. 合同内容规范: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完善,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5. 合同履行:合同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6. 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成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需符合法律规定。
7. 法律救济:如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
8. 遵循法律至上原则:货物买卖合同法以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合同各方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货物买卖合同法的特征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有利于规范货物买卖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秩序稳定。
十、保险合同的一个特征是无偿合同对错?
保险合同的一个特征是无偿合同,是错的。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