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招标标书怎么写的(郑和下西洋写了几本书?)

一、郑和下西洋写了几本书?

(一)《流涯胜览》,马欢撰

马欢信奉伊斯兰教,通晓阿拉伯语。他参加郑和船队的第4,6,7次远航,任翻译官。根据该书卷首马欢自序,似乎他于明永乐十四年(公元1416年)写出初稿。后来,再补充后面的章节,书成于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书中记述了占城、逞罗、满刺加、锡兰、古里、阿丹、忽鲁漠斯等20国的地理历史、制度、法律、工商贸易、物产和风土民情等。该书所书述朴实无华。经中外学者多人研究考证,一致认为是研究郑和的最重要古籍。

(二)《西洋番国志》,巩珍撰

巩珍是南京人,士兵出身。宣德五年(公元1430年)随郑和第7次下西洋,经历20余国,回国后写了该书。书中所述内容,基本与《流涯胜览》相同。

(三)《星搓胜览》,费信著

费信是江苏昆山人,14岁从军,随郑和第2,4,5次出使西洋。该书两集,前集记述他亲历22国的见闻,后集则是他采辑其他书籍,如元代汪大渊的《岛夷志略》等的内容编写。该书成于正统元年(公元1436 年)。

(四)《明实录》

这是当时翰林院史官编写的皇室年鉴记录。其中《明成祖实录》录有约27条有关郑和出使西洋的事迹。《明宣宗实录》则录有3条。这些记录简单粗糙,但录有郑和7次出使往返年月和在这期间诸卫府奉命建造和改造海船的数量,有的还指明是“备使西洋诸国”之用,颇有参考价值。

(五)《西洋朝贡典录》,黄省曾著

书成于正德十五年(公元1520年)。该书是参考上列诸书及记有各条航线针路的《针位编》一书编辑而成。该书附记地名亦多,是其特点。

(六)《三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

成书于万历二十五年(公元1597年)。这是作者参考上列各书之间说词而写出的颇有影响的一部神魔小说。宝船、战船、坐船、马船、船等五种船的名称和大小尺度都是该书首先提出的。近代著名学者认为:“其书视太公封神、玄奘取经尤为荒诞,而笔意悠肆,则似过之,又当代著名学者季羡林则说该书所叙真人与神人杂陈,史实与幻想列”。书中荒谬、夸大之处不胜枚举。尽管该书是“以嘉靖以后侨患殷,故作此书,寓思古伤今之意,抒优时感事之忱”,颇具爱国之情。但其所叙,不能作为史实依据。

(七)《武备志》,茅元仪编

成书于天启元年(公元1621年)。全书是一部240卷的巨著,其中116,117卷附图描述各种战船的特点。书末还附有“自宝船厂从龙江关出水直抵外国诸番图”,即现人称:“郑和航海图”。原图是一长卷,书中分刊20双页和“过洋牵星图”2双页。该图上画有郑和航海的各条航线,每条航线均注有航向(罗盘针位)、航程(航行时间,更数)。“过洋牵星图”则表示船在某地时测量特定天体(譬如北极星)距离水平面的高度(高度以“指”数计,即以手指直立高度为高度度量基本单位),以确定该处的地理“纬度”,即南北地理位置。

在“中国船文化论坛”的郑和下西洋专题里还有不少相关的文章

二、介绍几本跟造船有关的书籍?

1、造船大意

2、海上高速船水动力学

3、帆船史

4、中国造船史

三、渔船买卖协议书怎么写?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甲方愿意出售且乙方愿意购买“---------------”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 船型:

船籍: 船级:

总长: 船宽:

船深: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建造厂家: 建造年月:

2、产权/经营权

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全部产权。

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

4、定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个银行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方式将人民币(或美元)-------------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5、付款

乙方应在实际交船前的------天将剩余船款人民币(或美元)-----------及剩余油款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凭证交给甲方。

6、验船

乙方已于---------年----月份在甲方的安排下验船,并同意按验船现状接船。

7、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地点:

交船期限: (由甲方选择)

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

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

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保后,必须在------天内接船。

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乙方。

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 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

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8、备件和燃料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甲方按清单移交给乙方。属于甲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伙食由乙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当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并一次性付清。

9、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交给乙方。

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文件(如有)等应由甲方收存取回,但乙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一、授权书;二、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授权书;三、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0、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2、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船名和烟囱标记。

13、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4、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5、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

若乙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乙方选择保留合同,则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16、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我国有关法律进行仲裁。

该仲裁是终局的。

17、附则

本合

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传真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四、中远海发展绿色物流的具体做法?

交通强国建设中远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试点任务要点

一、绿色航运建设

(一)试点单位。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二)试点内容及实施路径。

推进现有集装箱、散货、杂货船舶受电设施升级改造,分步推动挂五星旗沿海航行船舶实施符合岸电要求的相关改造。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升级改造,重点推进连云港新东方码头、泉州太平洋码头、武汉阳逻国际港铁水联运码头等在建码头岸电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建立实施岸电使用制度,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总结岸电推广经验,提高岸电使用率。打造绿色航运样板工程和绿色航线,积极推进40万吨超大型干散货船航线岸电使用、津冀港口集装箱和干散货船舶岸电使用、自有船舶靠泊自有港口岸电使用,形成绿色航运建设和推广机制,完善相关标准规范。

(三)预期成果。

通过2年时间,完成35艘挂五星旗沿海航行集装箱船舶、16艘散货船舶、16艘杂货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完成连云港新东方码头等在建码头岸电配套设施改造4套。新建集装箱船舶、散货船舶全部加装船舶受电设施,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艘次年均增加10%以上,自有船舶靠泊自有港口岸电100%使用,年替代燃料量8万吨标准油,年减少二氧化碳25万吨。绿色航运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绿色航运机制、绿色航线建设等方面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相关政策成果、技术标准等。

二、基于区块链的航运商业网络平台建设

(一)试点单位。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及实施路径。

1.加强航运数据共享。加强与航运产业链上下游、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对接,推动航运数据互联互通。依托区块链技术,强化多方数据共享,推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高效衔接。利用跨链存储、去中心化和加密技术,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开展航运区块链相关标准研究,推进航运数据安全制度建设。

2.优化航运服务流程。依托区块链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和不可更改性,改造传统航运服务模式和单证体系,建立多式联运全程“一单制”,优化航运服务流程。

3.拓展航运物流服务。推动航运物流信息透明化与全程共享。优化库存管理,促进供应链降本增效。基于航运物流全程可视化信息数据,提供物流征信服务,创新航运物流信用监管模式。

4.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借助区块链技术,保证物权凭证的真实性、可承兑性和防伪性,打通供应链金融信息通道,加强供应链金融产品研发。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基于区块链的航运商业网络平台初步建成,进口提货单、提单等海运单证基本完成电子化,初步实现区块链流转。危险货物全程监测监控、供应链金融产品开发取得有效进展。

通过3—5年时间,基于区块链的航运商业网络平台基本建成,并实现航运领域多场景应用。航运物流实现“无纸化”“零接触”,航运数据安全保障达到新高度。在航运区块链建设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海运全程单证数据、区块链流转流程、技术与接口标准、数据安全等方面形成相关标准规范。

三、集装箱管理系统建设

(一)试点单位。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及实施路径。

1.业务流程数字化。以运输产品为中心,标准化、数字化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实现产品运输全过程可视化。建立作业任务自动分配与自动监控工作机制,推进主动式、标准化和细节化管理,提升内部协同效率。

2.客户服务数字化。客户交互方式数字化。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预警功能和例外管理,提升运输服务品质和业务操作效率,改善客户服务体验。

3.集装箱管理系统建设。推动航运业务规则数字化,建立集装箱舱位、设备资源预测分析模型,提升资产利用效率。依托大数据,加强船舶航速智能优化管理,减少能源浪费。以机器学习为重点,优化与模拟空箱调运配置,降低运输成本。搭建智能决策平台,自主研发算法模型,推动智能审批,提升市场及时响应能力。

(三)预期成果。

通过3年时间,基本建成集装箱管理系统,并在外贸核心业务开展应用。作业任务自动分配、自动监控等机制逐渐完善,实现主动式、标准化和细节化管理,内部协同效率显著提升。货物运输实现面向客户的全程可视化和例外预警。实现对船舶航速的智能优化管理和对空箱的优化调运配置,能源、资产利用效率有效提升。建成智能决策支持平台,市场及时响应能力大幅提高。

四、航运数据集成平台建设应用

(一)试点单位。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事大学。

(二)试点内容及实施路径。

1.搭建航运数据集成平台。推动数据中台建设,加强大型航运企业数据、市场行情数据和互联网数据等整合。建设数据集成平台及展示平台,提高航运经营数据等业务的可视化程度。建设决策支持系统,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构建综合经营分析系统,提供生产运营、投资、财务、安全和人力资源等多维分析和自助服务。加强数据质量、元数据和数据安全统一管理。

2.提升航运数据集成平台能力。完善优化数据中台、决策支持系统、综合经营分析系统,打通数据壁垒、进行功能扩充,满足各业务部门需求。搭建数据实验室平台,实践数据挖掘、机器学习。开展专项智能应用,提升扩展数据集市,新建投资、财务、采购等业务数据集市。扩展元数据、数据质量等数据管理功能。

3.加强智能航运应用。推动产业集群数据统一纳入数据中台,加强外部数据资源采集,拓展数据中台服务功能。优化数据实验室平台,建立深度学习框架与知识图谱,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析与建模。扩建数据自助服务平台,推动集团级数据资产自主应用。优化和扩展“团队智能管理”“智慧舆情”等专项智能应用。优化数据管理功能,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数据自动化管理。研究构建航运指数体系。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完成航运数据集成平台基础建设,初步实现数据管理和服务功能。航运业相关数据积累量达到60TB,建成不少于3个模型算法的算法库。

通过3—5年时间,航运数据集成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系统进一步优化,应用成效显著。建成150个应用服务封装,企业用户数量超过300家,系统用户数量超过2000人。建成不少于6个模型算法的模型算法库,建成航运业行业指数体系。航运数据赋能服务航运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

五、智能船舶发展应用

(一)试点单位。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二)试点内容及实施路径。

1.船岸数据平台开发。建设船岸数据中心。推动智能航运数据可视化监管应用中心建设,开发应用营运能效优化管控、机舱设备健康运维辅助决策、船舶结构安全评估、发电机运行监管等数据应用系统。加强行业数据共享衔接,畅通船岸数据通道,提升海事监管、船舶安全等数据支撑能力。

2.企业智能船舶标准制定。建立智能船舶运营安全标准和评估体系。制定船舶智能化设备系统配套标准。搭建设计船舶智能化系统架构。研究制定集团智能船舶通信协议与接口、数据传输与交换等相关标准。

3.新技术集成应用。依托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雷达及自组网系统,增强大型集装箱船舶态势感知能力,开展感知图像识别及安全保障功能验证。推进远海、近海智能避碰及自主航行测试。加强货物状态监控与优化配载研究应用。

4.智能化方案应用推广。完善新造船项目技术规格书,增加智能船舶符号,增设集成平台、智能机舱、智能航行与智能能效等功能。研究制定营运船舶技改方案,增设智能船舶集成平台、智能能效、智能机舱等功能模块。强化智能船体结构应力监测能力,加快在大型散货船、矿砂船、大型油轮、大型集装箱船等船型中推广应用。开展全船能效监测与优化控制,优化以机舱综合能效为中心的能源管理模块。

(三)预期成果。

通过1—2年时间,智能船舶应用水平初见成效,形成企业智能船舶相关标准,完成船岸数据中心建设,智能船舶运营数据共享水平有效增强,数据信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通过3—5年时间,智能船舶应用水平显著提升,智能船舶营运数据实现深度应用,海事监管、船舶安全、营运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智能化方案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建成不少于100艘标配智能船舶系统的智能化船队。

五、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岸线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在本省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第七条 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第九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条 增殖、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海。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在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及其他重要的工程区等区域内开采海砂的;

  (六)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七)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第十九条 填海、围海以及投放人工渔礁等改变或者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至迟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对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其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在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者审核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用海申请进行初审或者复核的,应当至迟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海申请进行审核的,应当至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议书或者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有审核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不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审批。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申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海关、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前款规定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第三十四条 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增殖、养殖用海。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海域使用金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限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其他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无权或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将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依照前款规定收回的海域,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在本省毗邻海域内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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