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主体与客体?
我写过一篇文章谈主客体关系或许可以解答你的问题。
近代哲学被称为“主体性哲学”,“主体”概念和主客体关系被置于非常醒目的位置。那么主体与客体(也即“对象”,客体和对象基本上是同一个概念,它们都是西文概念object的译名)的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去查阅词典和官方的哲学教科书,我们会看到,它们对主体和客体(对象)的“定义”大致上是这样的:
主体是有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或者,是在社会实践中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人。
客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
摘掉那些定语,我们会发现,主体就是人,客体就是人之外的客观事物。既然如此,那么好端端地为什么要分别给人和客观事物起那样的“别名”呢?起这样的别名并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为了标示出人与客观事物的一种关系。什么关系呢?按教科书的提法,就是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的人和客观事物,主体是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实施者,或者说从事着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客体是认识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作为目标的事物(对象)。在这里,认识和实践活动是关键,一个特定的人和一件特定的事物,如果没有一项认识或实践活动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它们就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在主客体关系中加入“实践”,其实是“中国特色”,受到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影响。在西方,人们基本上是把主客体关系看作一种认识关系的。查查英语词典,它们对“主体”(subject)和“客体”(object)是这样解释的:
Subject: a thinking or feeling entity.(思考或感觉着的实体)
Object: a thing external to the thinking mind or subject.(思考着的心智或主体之外的事物)
这些释义都只与思想、感觉、心智活动有关。事实上,哪怕在我国的官方理论教科书里也基本上承认主体-客体是一对认识论概念,只不过它们古怪地把实践也归入认识论的旗下。这对概念是在认识论中提出的,也随着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而显赫起来,并因认识论的泛化而泛化。
用主体和客体(对象)来刻画典型的认识活动中人和ta所要认识的事物各自所处的位置是恰当的。在典型的认识活动中,人是从生活之流中停下来或者说抽身而出,把自己所要认识的事物放到自己的“对面”(所以,我一直觉得用“对象”来译object更合义),不带感情或者说悬置感情地、理性地观察它、“解剖”它、分析它,从而去确定关于它的事实和这些事实背后的机制。我们平常说的“理中客”(理性、中立、客观,不过经过缩写后的“理中客”像“公知”等语已逐渐失去了它本来的意思)就是一种典型的认识态度,也即主体对待客体(对象)的态度。打个比方,一个法医,解剖台上停放着ta亲人的尸体,ta还能冷静地只把它当作一具冰冷的尸体,解剖它、察验它,确定有关它死因的事实,并写出客观的尸检报告,这种解剖台上的冷静态度就是典型的认识态度,主体对客体的态度。当然,对于与自己无关的陌生人,我们容易以这样的态度进行认识,而当涉及的是亲人的时候,则很难如此冷静。所以,一般情况下,法医遇到自己的亲人变成尸体这样的情况时是要回避的,这不仅是出于对ta的不信任,也是出于对ta的理解和爱护。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认识态度,主体对客体的态度,其实是一种去关系化、去情感化的态度。说“去”也许过于强烈了,说“悬搁”可能更恰当,总之,认识主体必须尽可能努力地排除自己与客体的关系、自己对客体的情感态度对自己认识客体的影响(并把这种影响视为干扰)。
用主体-客体这对概念来描述的这种方式,我们一般称之为“理性”,康德更细地将其界定为“理论理性”或“知性”(与“实践理性”或“理性”对举)。狭义的认识活动,或者说典型的认识活动,就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活动。(广义的认识活动可涵盖至所有的精神活动、意识活动,本文只在狭义或者说典型意义上使用“认识”“认识活动”等语)这种主客二元对峙的认识活动最成功、最具典范意义的代表就是科学,尤其是其中的自然科学。自然科学的对象本来也相对容易让研究主体悬搁与它们的关系或对它们的感情(因为,从某种意义上看,人与自然本来就是“无关系”的),所以,它成了最有成就的对象性之知。社会科学也极力模仿自然科学,贯彻主客对峙的“理论理性”,尽管他们研究的是一个有情有感有知的世界,但一个合格的社会科学学者却必须只把连同着感情、观念的世界当作一个客体(对象),“冷面无情”地处理它。
近代科学的繁荣以及它对我们的生活和世界的巨大改变都体现了上述这种主客体对峙式的的认识模式的巨大优越性,但任其再优越,它都有自己的局限,有自己难以逾越的边界。可是,主客体这套理解模式,也许是由于其成功让人产生路径依赖,也许是由于其自身结构特点的简洁、明晰自带着诱惑力,它被人们广泛地“套用”到了各种人类活动中去,这就造成了很多误导。比如,前已提及,我国官方理论由于受马克思哲学的影响,在主客关系中增入了实践因素。可是,这非但没有破除主客二元概念框架的局限性,反而弄坏了“实践”概念,主体-客体这个概念框架原是为阐发认识活动而设的,你要把实践套在这个概念框架上,只能削足适履,把对实践的理解认识化。进而得出“在实践中认识”“在认识的指导下实践”之类似是而非的说法。这类说法之所以看着“似是”,是因为它把一切需要“动手”的活动都归入“实践”,那么,当然只能“在实践中认识”了,除了纯粹的观察,几乎任何认识活动都有需要操作的部分,比如解剖、实验,极端地说,甚至纯粹的观察,还要走过去,凑近身去看,这一系列动作也可以按那样的逻辑解释为“实践”。如果这套话语仅满足于这样使用“实践”倒也罢了,转头它又把“实践”用到了政治、艺术、革命等完全不是一回事的东西上,却假装他们没什么差别,都是一个概念。再如,它把一切心智的东西都叫“认识”,那么,任何实践当然都有“认识的指导”,游个泳也是有“知”的,会游泳的人当然有着不会游泳的人所没有的“知”,一种具身性的知,可是游泳的主体是人这挺清楚的,游泳的客体是什么呢?水吗?你非把游泳的知叫“认识”也没问题,但你把这种“认识”和主客结构的对象性认识混为一谈,统称为“认识”,然后把对具身性的“认识”说得通的结论,推演到整个包含了对象性认识的、大的“认识”概念,笼统地说“认识指导实践”,仿佛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对象性认识,这合适吗?“宇宙爆炸三分钟之后,宇宙的温度大概是11℃”,这个认识(对象性的认识)指导什么实践呢?
更严重的是,主客二元模式的泛用会使人们对各种人类活动的理解拟认识化,而当你接受了各种人类活动都是那样的,你也就遗忘了人的生活的本然状态。人生活的本然状态应怎么理解呢?我愿试借海德格尔的一对概念来加以说明:Zuhandenheit(上手状态)和Vorhandenheit(现成状态)。人本来并不专意去认识什么,ta只是生活着,在生活中与各种各样的事物打交道,打交道的过程中这些与之打交道的事物与ta浑融一体,成为ta的用具-上手事物,而在这种打交道的过程中ta对上手事物有最本真的知,这就是所谓的“上手状态”,它是生活的本然状态。只有当人为了特定的目的(这种目的也往往是人在上手状态中遇到问题才产生的),中止与事物打交道,不再把事物当成上手的用具而将之摆放到对面,成为自己的对象,然后去观察、测量、验探,这时候,人才转入“现成状态”。海德格尔举了一个锤子的例子很生动地解说这一区分。这个例子大致上是这样的:我在用锤子钉钉子的时候,我没有特意去认识它,没有盯着它看,没有衡量它等,却能在使用中获得对锤子最本真的知,它是重是轻、顺手与否等,我与它融为一体,它好像长在我身上,是我的一部分,这叫“上手状态”;只有当出现了某种状况,比如,这把锤子用得不顺手了、松了、不好用了、出了问题了,这时我才会停下来,而把它当作一个对象,端详它、察看它,把它拆开、认识它,这时,就转入了“现成状态”。显然,“上手状态”才是本然状态,“现成状态”是一种特殊状态。应该不难看出,主客对峙模式的认识活动正是一种标准的“现成状态”。认识活动当然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但将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二元模式泛化,类推于各种人类活动,则深深遮蔽了生活的本然面貌,带来诸多误解,不可不察也。
二、主体客体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
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
⑴、主体客体化:指人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
⑵、客体主体化:
⒈指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为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对象化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
⒉人通过实践活动,产生新的意识,也是客体主体化的一种表现。借别人的例子你是主体,面包是客体,你在做面包的时候,,面包的美味凝结了你辛勤的劳动,这是生产中的主体客体化你是主体,知识是客体,你在知识的浩瀚汪洋中探索,为人类知识的积累贡献了青春与汗水,这是在实践中的主体客体化
三、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例子?
客体主体化:指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一部分。举个例子来说的话,你暑期下乡调研,获得了很多新的认识与想法。在这个情境中,调研就是客体,你是主体,你产生了新的认识和想法的过程就是客体主体化。
主体客体化:人通过实践使自己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例如,你利用你所学的知识,发明了一种新的高科技产品。你是主体,高科技产品是客体,你利用知识发明高科技产品的过程就是主体客体化。
四、什么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监理)。市场客体是指一定量的可供交换的商品和服务,它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和无形的服务,以及各种商品化的资源要素,如资金、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等。
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市场的简称,是进行建筑商品和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建筑市场是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建筑产品的交易场所。
建筑市场有有形建筑市场和无形建筑两部分构成,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集与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无形市场是在建设工程交易之外的各种交易活动及处理各种关系的场所。
建筑市场体系包括:
1、由业主、承包商和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机构组成的市场主体。
2、不同形式的建筑产品组成的市场客体。
3、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市场要素。
4、保证市场秩序、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
五、客体和主体的意思?
主体,与
客体
相对应的存在。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客体,可感知或可想象到的任何事物。客体既包括客观存在并可以主观感知的事物(具体的如树木、房屋,抽象的如物价、自由),也包括思维开拓的事物 。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处于客体的事物,当作用于某一具体
事物
出现或者具体到某一事物的时候,就会衍化为主体的形态,其它与之处于关系的物,就变成了客体。处于主体的事物,在进行主体的客体层面分析于其它事物的关系面联系的时候,会在演示层面上表现为客体的形态,客体简单来说就是自己接触的但不属于自己的实体。主客描述
主客体的关系存在,人们是为了呈现事物。呈现
事物
,得自于人们对事物的描述,人们在描述
某一事物时,在印象里就有了事物的形态,而衬托出这个印象中的事物形态,使之有所差别的事物,就是事物区别,事物相互的影响证明了事物形态区别的存在,存在的形态区别又体现出了具体的事物。存在的事物区别的一切事物,就是存在的客体,印象里的事物的形态就是存在着的主体。主客关系
人们通过对这种主客关系的表达描述,也就呈现了事物的关系发生。主客关系是人为的定位,也是自然生命意识出现后的存在,人们在相互影响的事物环境里切入一点来描述具体的事物时,其主体与客体就已经相互作用了。人们对存在着的关系的作用表达,在进行人为的认识和描述时,也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进行时。
自然客体
意识的自然的客体,是处于意识里的一切自然事物,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物质基础这些都是自然的客体存在形式。以主体存在的生命的意识对所有自然的客体的认识就是自然的全部内容。意志的社会的客体,是除却了人之外存在的一切,以
意志
的人为主体对所有一切存在的客体的认识就是社会的全部内容。生命存在的世界的客体,是与存在的生命相关的所有,以生命为主体对所有与生命有关的事物就是世界的全部内容。六、什么是“主体客体化”?
主体对象化,是指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即主体客体化。客体非对象化,是指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对象化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即客体主体化。
一方面强调人生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方式展开生命,把能力、才华、追求与价值外化到客体上。
另一方面在实践的过程通过客体主体化是人的本质力量不断丰富与成长。
七、什么是主体,什么是客体?
在哲学中,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主体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客体在认识论上,是从17世纪开始使用的。德国古典哲学在揭示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具有不同的侧面,主要是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实践关系是主体改造客体以及客体被改造的关系。在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中,同时发生着认识关系。这是主体在观念上掌握和反映客体以及客体在观念上被掌握、被反映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主体和客体不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刑法中,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八、什么是客体,什么是主体?
1、主体是指处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从事改造世界活动的实践者,具有物质性、意识性和社会性等特点。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客体是指实际进入人的认识和实践领域同主体相关联的客观对象,包括作为认识对象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以及作为认识对象的人类思维。 在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客体具有客观性、现实性等特点。
九、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公民(自然人);
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 三是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产生。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客体,则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十、典当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
典当的主体和客体是典当行和当户。
典当双方通过质押借贷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典当关系,即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和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它特殊,至少是指这二种关系都起止生灭于典当行。双方关系的成立在于“当”;双方关系的解除在于“赎”;典当行正是决定这二种特殊关系成立与解除、发生与消灭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