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对比(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

一、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规则,是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个国际公约。

二、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区别?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

《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

4.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 年,以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维斯比规则》除坚持《海牙规则》的1年诉讼时效外,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即使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人追偿。

5.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三、海运提单四大公约的比较和评价?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四、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的区别?

1、作用不同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受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委托,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作全面的实质性修改,1978年汉堡通过。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2、内容不同

汉堡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较为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货物装载、联合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担保、以及索赔、诉讼时效、仲裁等均有规定。按汉堡规则的规定,需要二十个国家提交本国政府批准书一年后,规则才能生效。

海牙规则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

3、影响不同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仿效英国的作法,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有的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汉堡规则规度定了海牙规则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所没有规定的管辖权和仲裁条款。对于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下列法院起诉:被告主营业所,无主营业所时,为通常住所;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装货港或卸货港;或海上运输合同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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