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义务有哪些内容?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二、教师义务的内容主要有?
教师义务是指教师在职责上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 教书育人:教师的首要职责是教授学科知识,培养学生的基础能力、职业素养、道德品质等。教师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组织考试等,确保学生得到优质的教育和培养。
2. 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教师作为学生的楷模和引路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3. 关注学生发展:教师需要通过了解学生的心理、兴趣、特长等了解学生的发展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4. 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教师需要持续更新教学理念和方法,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5. 维护校风、师德:教师需要积极维护和践行良好的校风,保持良好的师德,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教育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是一项高度社会责任性的职业,需要不断提高教育思想和方法,不断完善自身素养,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发挥教育的作用。
三、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义务?
道德既包括责任,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在内。
四、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 法院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 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 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 物的瑕疵担保 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相关阅读: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
五、党员的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员义务主要有八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六、义务教育法主要有哪些内容啊?
《义务教育法》共有七章,包括: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
总则主要是立法目的、立法任务之类的,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还有除学生、学校、教师以外的人、团体(如人民政法、社会组织一类)在义务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三、四章自然是分别规定学生、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了。
第五章 教育教学,规定了教育的内容啊方法之类的。如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章 经费保障,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啦。主要是对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法的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就是一些违法行为应付的责任了。
还够全面吧,希望能帮助到你~~
七、义务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
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形成城区和塬区团队交流的双向机制,率先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实施“大学区制”管理改革。建立中小学五大学区,充分发挥龙头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带动辐射作用,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积极实施金台区和千阳教育联盟合作交流、结对帮扶,建立县际、县域“一对一”“一对多”结对帮扶关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升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
3.开展“高效课堂”教学改革。竭力把信息化技术和优化课堂教学相融合,大力开展“高效课堂”教学改革,不断促进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的变革,“高效课堂”教学改革实现中小学全覆盖,课堂改革朝着“深化、细化、提质、增效”的方向纵深推进,积极创建高效课堂星级实验校。
八、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九、法定救助义务有哪些人?
法定救助义务通常都是限定在有特殊身份的人身上的
一、法定救助义务包含哪些
法律上的义务(如抚养儿女,赡养父母);
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警察,消防员,医生);
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承诺救助某人);
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把别人家未成年人带出来,发生意外,那就有救助义务)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哪些?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当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