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一岗双责责任有哪些?
一、责任范围
(一)镇党委对镇机关和各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机关各科室、各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镇党委成员、副镇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科室和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机关各科室科长(站长)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镇纪委在上级纪委和镇党委领导下,协助镇党委抓好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内容
(一)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担负的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镇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全镇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认真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监督机制,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和考核。
4.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习总书记重要讲话论述、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5.领导和组织全镇党员领导干部搞好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
6.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责的组词有哪些呢?
责任、责罚、职责、责成、谴责、斥责、诘责、呵责、自责、责备
“责”,普通话读音为zé、zhài。在读作zé时,“责”的基本含义为分内应做的事,如责任、尽责;引申含义为要求,如责求、责令。在读作zhài时,“责”同“债”。
在日常使用中,“责”也常做动词,表示索取(财物),如责偿、责诺。
三、无车承运人申报需要哪些条件呢?
1.申报条件1.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一个传统的货运企业、一个多式联运企业和一个甩挂运输企业等都可以申报。
2.第二步。 有互联网平台操作经验,具有信息和数据交互处理能力。 具有完备的互联网平台系统,具有运单接收、道路车辆监控、车辆和驾驶员(司机)信息管理、服务评价等功能。 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范体系、风险控制规范体系、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无车承运管理规范体系等。
3.在试验期内,可以优化运输组织,完成一定数量的货运量。 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上传运单和资金流水,有整合一定数量货运车辆。
2.不能申报的企业1.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的。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经营合作期间,实际承运人发生多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负责。
四、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呢?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能将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2、必须订立合同,如果是外来人员,应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3、对于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服务场所等登记报公安机关备案,4、对于有违法活动的承租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5、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排除房屋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安全,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该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7、委托单位或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该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处罚规定: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病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第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医方可能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医护人员存在以上涂改等行为,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等;
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因医疗事故行为发生争议,医院方应当就其涂改病历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或者法定事由,对方对该解释说明不予认可,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综上所述,涂改、伪造病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法》、《证据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很可能被吊销等行政处罚。
六、青春担当的重任有哪些?
青年人要敢于担当,肩负着建设国家,保卫国家的责任,要爱党,爱国,爱人民,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尊严不受损害,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的责任。有保家卫国勇于献身的精神。
七、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哪些?
社会的企业责任有: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
八、会计的文化责任有哪些?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是对犯法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即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民事责任。
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九、外卖员的责任有哪些?
外卖送餐人员是因工作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当送餐员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受雇于配送公司送餐,配送公司为骑手投保商业险,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与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受雇于网络订餐平台送餐,发生事故后由订餐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3、受雇于餐厅送餐,发生事故由餐厅承担赔偿责任。
4、由劳务派遣至配送公司送餐,发生事故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如果外卖员在事故中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公司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下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十、监理单位的责任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