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运输快递货物的承运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论述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相互关系?
在民法中,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属于同一个位阶的概念。责任与债权不在同一个位阶上,因为债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是权利概念的下位概念;同样,债务是义务的一种,属于义务的下位概念,与责任也不在同一个位阶上。因此,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放于债法之中,是违反逻辑的。
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是有时序性的,实际上,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民事责任关系。而且,相对于权利义务关系而言,民事责任关系的产生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权利义务关系所对应的是原权利,民事责任关系所对应的是救济权。救济权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救济权通常处于休眠状态,只有原权利遭遇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救济权才会启动去救济原权利。
尽管救济权通常处于休眠状态,但是,它在民法中的地位却是十分重要的。法谚有云:“无救济几无权利”。民事权利难免遭遇侵害,因而有加以保护的必要。民事权利的保护,全在于救济权制度。
因此,民法在赋予民事主体原权利的同时,必须配套地赋予救济权。无救济权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救济权不完善不充分的立法不是好的立法。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这是一个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民事责任关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还体现在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上。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所有责任的产生都必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无义务即无责任。不以义务存在为前提的所谓“责任”代替“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等等。将来的民法典应当纠正这种不严谨的表述,并且应当对每一类权利义务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和义务所对应的救济权做出科学、明确的规定,为权利受到侵害时责任的界定提供一个清楚、确定的前提。
当然,由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法律在做出规定时的行文方式可以而且应当有所不同。例如,对于绝对权,应当通过详尽地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来界定义务人的义务,而对于相对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规定权利来界定义务,或者通过规定义务来界定权利,或者二者并用。
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都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事实上,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对义务的规定不甚清楚的情况并非少见,这是导致对某些民事案件的处理欠妥的主要原因。当民事责任关系发生以后,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责任者承担责任,也可以通过诉讼追究责任者的责任。正是民事责任制度使国家权力有了介入私人之间民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所谓可能性,是指国家强制力对民事关系的干预不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而是一种潜在的和规范性的,它只有在当事人即权利主体向国家提起诉讼请求(claim)时,国家才能介入。
另一方面,这种规范性和潜在的国家强制又确认了权利主体选择自力救济的自由和可能性,即权利人可以不通过国家而直接向责任者主张,请求责任方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或者既停止侵害又赔偿损失。
如果法律规定清楚且诉讼成本稳定,即在立法和司法均有可预见性的情况下,责任者基于理性选择会同意权利人的请求自觉履行。如果法律规定的不清楚且司法成本难以确定,抑或二者之中的一种情况出现,责任者则会因为存有侥幸心理而对权利人的请求不理不睬。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当事人选择自力救济,法律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司法的权威也是当事人自力救济能够成功的强大后盾。
按照博弈论的说法就是,如果法律规定的是一种均衡状态的话,那么无论通过何种选择,最终的博弈结果是不会改变的。法律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
因此,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在民事领域,法律并不排斥私力救济,这是民事责任区别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
而且,为了降低法律实现的社会成本,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都十分重视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有的甚至要求,商事纠纷在提请司法解决之前,必须先进行调解。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规范在一般情况下仅是市民自治的共同行为规范,只是因为民事责任制度才使得国家有了介入市民生活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法律之力来源于民事责任,正是由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得民事权利具有了国家强制力,民事权利因与民事责任结合而获得法律上之力。若义务人能够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权利完全实现,则此法律之力不动。待权利人不能实现其权利,即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时,此法律之力乃发动。
因此,民事责任乃是民事义务主体自觉履行其义务的保证,也便具有实践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
私法自治乃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野结构中市民自治的法律表现,是市民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私法领域的铁则,是私法的精神之所在。私法自治不仅是私法领域内自主选择和自己责任的行为自治,而且还包括私法实现的自治,即在民事责任制度作为最后屏障的私法体系中,市民社会的成员,既可以通过自力救济实现其权利,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由国家权利介入即公力救济实现其权利。
在应当追究民事责任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自主协商,参照私法规则执行;也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由国家权力介入居中裁判;还可以通过非国家权力的第三方(如仲裁或调解)来解决纠纷。而公法的实现必须通过国家权力。这是私法和公法在对社会关系调整方式方面的根本区别。
民事责任在实现方式上的这种特点,可以用来说明在所谓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今社会,意思自治为什么仍然是私法的灵魂。实际上,所有的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并没有否定市民社会的成员,即私法主体自主选择和自己责任这一根本规则,所改变的不过是一些私法主体自主选择、自主决策时要考虑的因素。
而这正是法律的博弈分析学者所指出的法律规则的作用,即法律通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规定,来影响民事主体的行为选择和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归根结底,在私法领域,民事主体做什么、不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发生纠纷后时通过公力救济的程序解决还是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仍然是由民事主体自己选择和决定的。
所谓的私法公法化并没有改变私法的本质。根据以上分析,徐国栋先生关于“把侵权行为理解为民事责任”“减少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提前了公权力介入的时间,与民法的私法性质不合”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将侵权行为作为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并不会引起国家公权力的提前介入,反之,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也不会推迟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时间。
因为究竟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还是公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全凭当事人的选择。而且,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
三、儿子的责任和义务?
人们都说养儿防老,父母含辛茹苦地把儿子(也包括女儿)养大,倾献了无数的爱和情,儿子成年后有了自己的事业和家庭,干好工作是必须的,但还有很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经常的探望父母,孝敬父母,老人生病住院要安慰陪护,帮助父母干家务,陪他们吃饭,唠唠嗑,说说家常,还要抚养关照关爱自己的子女,还要和媳妇一起做家务,看电影,保持爱情的新鲜感,所以中年男人是很累的,做为亲人,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关爱。
四、义工的义务和责任?
义工(志愿者)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听从组织的领导。切记,工作之前要清楚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工作时要坚守岗位,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能擅离职守,要服从组织的安排,才能使各方面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时刻记得自己不是一个人活动的,而是代表整个志愿组织的形象来工作的,所以要慎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语、一举一动。个体对整体有反作用,个体会促进整体,也会损害整体的利益。
(3)、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作为受志愿组织安排参加服务活动,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存在上述关系外,从个人服务的角度讲,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服务对象满意了,我们价值才得到了肯定。
(4)、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要明白志愿者的工作要求,多看服务小册子,严格规范自己的各方面。
五、党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思想上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自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能够虚心接受领导、同事们的批评,注意在实践中改正自己的缺点。
用党员标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能够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与党组织交流思想,不断增强组织观念。通过这些形式,对一个党员所应具备的责任和义务都有了较深刻的了解,深深感到作为一名党员,肩负责任的重大。
二、在工作上作为一名党员,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不等不靠,能够按时按质的完成上级领导交下来的任务,能够完成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能够脚踏实地任劳任怨的工作。另外,工作中我认真听取同事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收批评,对于已做的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吸取教训、积累经验。
六、中介的责任和义务?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学校义警责任和义务?
义警的责任和义务是:
1、在民警、警务辅助人员的带领下开展社区内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2、在社区民警、治安辅助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3、协助民警开展社区内入户走访、扶危访困帮扶工作;
4、配合、参加社区内简易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
5、协助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开展人员居住证登记与发放工作;
6、协助民警开展社区内的各类治安、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检查工作;
7、协助民警开展法律知识宣讲和法律援助工作;
8、做好对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类需求的服务工作。
八、党员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党员履行义务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党员义务,既是做一个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所有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有了这个尺度,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非清楚,方向明确。党员可以把它当作一面镜子,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看哪些方面做到了,哪些方面还做得不够,以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党的组织来说,可以用这个统一的尺度,去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同时,也便于同它去检查和衡量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和督促党员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切实提高党员素质,确保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必须加强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教育;对党员中有不遵守义务者,党组织要给予批评和教育;对严重违背义务规定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其次,党员履行义务是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需要。党的战斗力来源于党的团结和统一。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履行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规定,才能使党内的政治生活正常开展,才能够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员是党的细胞,只有每个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高度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整体。相反,如果党员不承担义务,甚至为所欲为,不负责任地说话办事,党员队伍就不能做到步调一致、团结一致,党也就无法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党也就没有战斗力可言。可以说,党员履行义务是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需要。
九、群主的责任和义务?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群主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主要是需要维护群形象、删除违规成员、维护群的正常秩序等。法律的依据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十、义务和责任区别?
义务是应为的行为,责任是必为的行为 。
2.法律要求当事人应为的行为,称为义务。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即为权利的实现。义务的违反即发生责任。法律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内容不同
义务
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
责任
(1)一是指分内应该做好的事,如履行职责、尽到责任、完成任务等。
(2)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担负责任、承担后果等。
2、分类不同
义务
(1)又称“社会责任”、“直接社会义务”。
社会普遍认为的为了满足一定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其他人应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
(2)“法律权利”的对称。又称“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应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宪法和各部门法以及其他标准,可以对法律义务作出不同种类的划分。
责任
分为法律责任、道义责任、虚拟责任、家庭责任、理性责任、社会责任
3、要求不同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52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
(5)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
除上述的基本义务以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些义务既具有社会伦理和道德的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定形式的法律性质。
责任
(1)价值观要求
乙方主体必须按照甲方主体的价值观来处理有关价值事物,而不能按照乙方主体自己的价值观要求来处理有关价值事物,即乙方主体必须代表甲方主体的利益要求来进行决策和行为,而不能代表乙方主体自身的利益要求进行决策和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原价值处罚。
(2)最大价值率要求
乙方主体必须按照“最大价值率法则”来处理有关价值事物,即乙方必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发挥自己的最大聪明才智,来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