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二、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
订立水上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或者实际执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参见《海商法》第42条。 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请求权
2、按时开航权
3、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和安全的权利。
4、享有免责权和责任限制权。 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存续期间。承运人只对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负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对不能负责的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将承运人对其不能免责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灭失或者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实质上是从量的方面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我国《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的免责。
三、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
货主联系承运商,并鉴定合同,规划好船只,船期,对海上运输风险评估,及对方收货港和收货人。
四、承运人对于货损责任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原因?
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
海上运输航道为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经营海运业务的公司可以大量节省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单位运输成本较低,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
六、cy条款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依据《海商法》第114条,海上旅客运输适用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和一定范围内的推定过失原则,从而区别于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具体而言,在运送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原则上由请求人负举证责任,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第一,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则推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第二,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均推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
此外,《海商法》第115条规定了四种承运人可以免除、减轻或解除赔偿责任的情况。第一,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二,由于旅客和承运人共同过失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可以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四,由于旅客自身健康状况造成的人身伤亡,承运人亦不负赔偿责任。以上四种情况,均需承运人举证证明。《海商法》第116条则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旅客与承运人事先约定将贵重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
七、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任是什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凭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是纳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许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八、承运人责任险保的是什么?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此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客船、客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九、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如下:
1、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公约规定了承运人负责的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亦即所谓钩到钩,通称海牙期间。
海牙规则的定义如下:
海牙规则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
法律依据:《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第六条
虽有前述各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得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对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其所享受的权利与豁免,或船舶适航的责任等,以任何条件,自由地订立任何协议。或就承运人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在海运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方面应注意及谨慎的事项,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未曾签发或将不签发提单,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转让并注明这种字样的收据内。
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