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当履行哪些主要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这是托运人最主要的义务。
二、将运输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承运人。
三、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包装方式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托运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用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六、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
二、总结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注意的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分别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有收货人的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也都对收货人承担一定的义务。那么托运人和承运人应该分别注意哪些事项才可以做到让自己免责呢? 托运人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6、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相关知识·货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货物运输合同中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则货物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失去了变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对承运人因变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
三、公路整车运输是指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多少吨以上?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有以下类型 。
整车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3吨(含3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车运输。
零担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的为零担运输。
各类危险、易破损、易污染和鲜活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和有条件办理的以外,不办理零担运输。
特种车辆运输:根据货物性质、体积或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汽车或挂车(核定载重吨位为40吨及以上的)以及容罐车、冷藏车、保温车等车辆运输的,即为特种车辆运输。
集装箱运输:即以集装箱为盛装器具,由专用汽车载运的运输方式。
包车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人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公路货物运输货物分为:普通货物、特种货物、和轻泡货物三种。
普通货物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
特种货物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
特种货物包括:长大笨重货物、危险货物(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贵重货物(价值昂贵、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须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鲜活货物。
四、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划分风险的目的是?
确定货物遭受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定对这些损失由谁承担。尽管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但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1)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求偿;(2)在不属于保险范围内或当事人漏保的情况下的风险承担问题;(3)对受损货物进行保全与救助的责任问题等。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分担对买卖双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五、保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性?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在于:可以将运输过程当中无法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以及经营的稳定,避免因为意外损失而引起买卖两方以及有关利益方之间的纠纷发生。
此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还在于可以让保险公司从自己的方面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保护工作,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六、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什么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国际贸易的买卖磋商中,发盘和接受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1、发盘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2、接受一方无条件地同意对方在发盘(或还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