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法的强制性规定?
(1)广告中禁止含有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色情、赌博等内容;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4)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7)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8)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2)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二、破产法是否为强制性规定?
一、破产清算强制性体现在哪里
我国2005年《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清算期限的规定,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清算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弥补了我国公司法在清算期间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以督促清算组及时清算,提高清算过程中的效率,尽可能地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依据清算原因和清算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不同,公司可能出现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情形。
1、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清算更多的是公司内部事务的自行处理,因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懂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股份有限公司)能处理好解散状态下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充分尊重他们意思自治的权利,法律法规一般不对自行清算的清算期限进行强行干预,但如清算中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根据本公司解释第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即通过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实现相应权利的保障。
2、在强制清算的情况下,由于公司自行清算遇到障碍,使得被解散的公司不能很好地组成清算组履行清算事务,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和秩序,人民法院介入到被解散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其清算程序的运行受到人民法院严格的监控和管制。因此本条司法解释对强制清算情况下,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情况下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清算组应当在六个月内清算完毕。通过这一规定可以使清算尽快完成,防止久清不决造成财产减损等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够使法人及早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说明清算期限起算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立之日,一般情况下清算组应当在其成立之日后的6个月内完结清算。
强制清算的清算期限以6个月为一般原则,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特殊情况具体可以包括:被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一时难以确认;追回公司被侵占财产、公司财产被追究等的诉讼还未结束,债权债务关系还不确定;公司现有财产较多,评估作价尚需一段时间;清算组主要成员因丧失行为能力需要更换等等。因此,鉴于各公司的特殊情况不同,清算事务的复杂程度不同,对有特殊情况而影响到清算程序顺利进行,使清算组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允许清算组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对延长期限的多少,司法解释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样将决定权交由审理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当企业的经营无法继续时,企业所有人及股东一般会决定破产,此时会有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破产清算小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盘点,并处理后期的债权债务问题。破产清算顺利时,其实大部分工作是公司内部自行处理事物的过程,但当正常的清算程序无法进行,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时,破产清算强制性就体现了出来。破产清算的这一特性,保障了更多人的利益,有利于破产清算的顺利实行。
三、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
货主联系承运商,并鉴定合同,规划好船只,船期,对海上运输风险评估,及对方收货港和收货人。
四、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原因?
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
海上运输航道为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经营海运业务的公司可以大量节省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单位运输成本较低,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
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
法律效力总体上是平等的。但劳动法出台在前,劳动合同法出台在后,且劳动法属于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如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六、公摊面积的强制性规定?
一、多楼层的住房,国家明确规定,在7层以下的住宅的公摊率是7%—12%。在7层—11层的住宅的公摊率是10%—16%。二、高楼层的住房,12层—33层的住宅公摊率为14%—24%。三、别墅的住房,国家规定,别墅类型的住房的公摊率是1%—8%。
房屋公摊面积是指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对于公摊面积的处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出台,因公摊面积的不明确,使其成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七、电梯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电梯行业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九、井道式电梯的强制性规定?
仅到这电梯的强制性规定有两个必须执行的,第1个是不能超载运行超载,运行会给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另一个是定期安全鉴定,超限期鉴定是不允许的。
十、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有药品、食品卫生、兽药标准;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