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的主要特点?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一、海上运输的主要特点?

海洋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

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   法院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 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 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 物的瑕疵担保 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相关阅读: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定救助义务有哪些人?

 法定救助义务通常都是限定在有特殊身份的人身上的

  一、法定救助义务包含哪些

法律上的义务(如抚养儿女,赡养父母);

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警察,消防员,医生);

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承诺救助某人);

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把别人家未成年人带出来,发生意外,那就有救助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哪些?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当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五、笔录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审查人在接受谈话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

2.聋、哑的被谈话人在谈话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是本案的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有权辩解。被审查人在接受谈话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对与查办事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陈述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可以从宽处理。

5.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有核对谈话笔录和自行书写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审查人没有阅读能力,审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谈话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7.有权对党的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咨询。对审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和侮辱人格、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8.对党忠诚老实,如实说明情况,实事求是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9.配合案件审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逃避、阻扰。

10.对谈话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1.正确对待组织审查,积极改正错误,如数退缴、上交违纪所得。

六、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悉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税权、申请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和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举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  (2)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的义务;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忠实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应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积极、认真、有效地进行代理行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职责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对本人负赔偿责任。代理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这既是一般伦理的要求,又是法律规定的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在为代理行为时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根据代理属于有偿或无偿,代理人所尽到的义务也并不相同。在无偿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所谓的同一的注意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则构成具体的轻过失;而在有偿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负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构成抽象的轻过失。   我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原则上应当遵从本人的指示。本人的指示,是在代理过程中本人以自己的意思干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意思表示的自由,由于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且通常本人更清楚后果对于自己的利害,因此,代理人应遵从本人指示。但在法定代理的情况下,以及本人有充足理由证明本人的指示不利于本人的利益,且当本人知道这种不利的存在时可以推定本人不会为指示时,则应当解释为代理人不负担遵从本人指示的义务,但应当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2)将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及时移转给委托人。获得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是代理人从委托人那儿取得报酬或拥金的主要依据,代理人应及时将这些权利和收益移转给委托人,不得无故延误,更不得据为已有。   (3)负担一定的报告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代理活动进行中,代理人应该将与代理活动相关的重要信息报告给委托人,告知委托人代理活动进展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当代理活动结束时,代理人应该将代理活动的最终结果报告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代理结果。   (4)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往往比较容易接触到被代理人的秘密,当此种秘密不具有违法性时,代理人当然要承担保密义务。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之后,均不得把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有关委托人的保密情报、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向他人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利用这些情报、资料同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   (5)原则上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亲自进行代理行为,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再委托给其他人,让别人替他履行代理义务。但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形下,转委托是可以的。

八、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不能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的目的就是挑选能够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资质、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正式投标。 未参加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无法证明其满足招标人的招标需求,或者明显不具备竞争能力。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得受邀参加投标的权利而非义务,这就意味着其不必须参加投标,反之没通过的当然不具备受邀参加投标的权利。

在实践中,设置资格预审环节的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这就导致该招标项目依法必须重新招标。 此 时, 如果招标人为了避免重新招标再去邀请未参与资格预审,或者参与了资格预审但未能通过的申请人参与正式投标,则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原则,资格预审环节的存在意义也就荡然无存了。

九、团的义务有哪些?

团员的义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条明确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 、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有

3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4 、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5 、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6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员的义务是团员的思想行为规范,是团员应该履行的职责。规定团员的义务目的在于使团员明确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明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团结和带动广大青年,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十、留置权人的权利及义务有哪些?

留置权是什么?在房地产拍卖当中经常使用留置权.那么留置权是什么意思呢?留置就是保管他人物件的意思出来的.民法第320条(留置权的内容)1,占有他人物件及有价证券者对其物件及有价证券在偿还期内享有其物件及有价证券的留置的权利.2,前项规定的占有,有非法占有行为时不适用.比如在干洗店,干洗以后需要付干洗费才能取回衣服.如果不付干洗费,干洗店老板有权利留置到交付干洗费用为止.日常生活中留置权最多发生的是建筑现场的施工费,房屋的修理及装修费.在没有付清施工费的情况下其建筑物执行法院拍卖时为了收回施工费,施工者行驶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件所以目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及有价证权.留置权需要占有其目的物才能发生效力不需要登记.留置权的成立:1,要有目的物和债权的监联性.2,存在被担保债权3,到来债权的偿还期4,持续占有他人物件但是不能非法占有5,没有排斥留置权的特约留置权的占有:1,留置权者必须妥善保管好其占有物件,需要持续占有.2,不能转让其占有物件并且不能租赁等任何行为以占有物件受益.3,偿还债权为止留置权者有权利不移交所有人.留置权的消失:1,丧失了其物件的占有,其留置权消失.2,被担保债权消失的时候,留置权也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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