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制度包括? 民事法律制度包括什么?

一、政治法律制度包括?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包括:

1、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

2、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3、依法治国

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制度包括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既得权与期待权,原权与救济权等类型。 民事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伴随民事权利出现,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三、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社会救助,在我国,它包括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灾民救助、农村特困户救助、五保供养、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捐助等。

社会救助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确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效果。

四、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我国会计法律制度?

你好!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四个方面:

1、会计法律。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指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其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指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会计法规。其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发布的根据本地区情况会计规范性文件。

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五、新民法典法律制度包括哪些?

1、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条规定了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规定》第一条仅规定了部分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4、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六、军事人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什么原则?

保障军人权益原则,是指军事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保障军人权益为基本原则,协调好军人权益与军事秩序的关系。

七、诉讼法律制度包括哪几个类型?

一、直接诉讼:

1、公司提起的直接诉讼。

2、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起的直接诉讼。

4、清算组提起的直接诉讼

5、债权人提起的直接之诉。

二、代位诉讼:

1、股东代位诉讼。

2、董事代位诉讼。

八、农村经济法律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农业农村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截至2019年6月,我国制定和颁布实施的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73件、行政法规760多件、地方性法规超过12000件,已经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此体系下,以《农业法》为基础,不同领域的专门农业农村法律为主干,以有关法律中的涉农法律为补充,辅之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多层次的农业农村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九、什么是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包括哪些许可制度?

一、什么是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对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等相关问题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具体内容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建筑工程”,是指依法纳入《建筑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

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 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建设单位未依法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便开工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 这里所说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该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该项建筑工程的“业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该项职责,对经审查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 《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这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还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谓“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或划拨土地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确认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在开工时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不仅可以确保该项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而且还可以使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5、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

6、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是具体负责实施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已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具备同该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等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7、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纸是根据建筑技术设计文件而绘制的供施工使用的图纸,施工图纸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两部分,技术资料包括工程说明书、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预算等。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以避免在工程开工后因缺乏资金而使施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同时还可以防止某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或带资承包现象发生;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以上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发给许可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如果认为其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施工条件、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法》规定的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则有权向发证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建筑法》第九条规定: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开工,这里的“开工”不应包括为建筑工程开工而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平整场地、前期拆迁、修建的临时建筑和道路以及水、电等工程。

(2)施工许可证可以申请延期。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原发证机关经过审查,决定该建筑工程是否可以延期开工。但是,这种延期最多只能延期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

(3)施工许可证的废止。 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国以下两种情形自行废止: 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单位又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没有开工。

(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建筑法》第十条规定: 已经正式进入施工阶段建设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基本情况,如中止原因、工程现状等。

10、建设单位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防止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损失,保证该工程恢复施工时可以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同时,建设单位还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该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停工过程中,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十、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主要包括:

  1、市场主体的经济做法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公司,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公司的产权问题,公司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公司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公司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公司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无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

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限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能够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无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平等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平等竞争。平等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

无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得到利润,生产者就无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平等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无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通常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通常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通常规律。

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做法,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规则的本质特征,体现肯定历史时期社会规则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肯定的立法流程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认同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

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足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限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流程。如果不能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不能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商量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

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分别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差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无竞争就无市场经济。

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法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平等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

因为在竞争经过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他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相同,球员必须按照肯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无规则,比赛就不能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分别,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两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不能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规则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

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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