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风电项目包括哪几部分?
风机架设,电缆铺设,升压站工程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四、全损和部分损失的区别?
车辆全部损失,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按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公式为(出险时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公式为(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车辆发生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额,公式为(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1-免赔率)。若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车价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公式为(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要提醒车主的是,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六、企业的废品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废品损失指由于废品的产生而形成的损失性费用。是指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扣除废品残值和应由过失人负担赔款后的净损失与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之和。出售后发现的废品,由于退回废品而支付的运杂费也应包括在废品损失之内。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在扣除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由过失单位或个人赔偿款以后的净损失,该损失应由同种产品的产成品成本负担,所以废品损失的发生会使产成品成本升高。正确组织废品损失的核算,对于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都有着重要意义。废品损失的项目包括: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在扣除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由过失单位或个人赔偿款以后的净损失,该损失应由同种产品的产成品成本负担,所以废品损失的发生会使产成品成本升高。正确组织废品损失的核算,对于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都有着重要意义。但以下各项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废品损失:
1、销售退回的废品,其发生的一切损失,计入“营业费用”;
2、实行包修、包退、包换“三包”的企业,在产品出售以后退回的废品,损失应计入“营业费用”;
3、产品入库后,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而损坏或变质的废品,属于管理上的问题,其损失应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七、质量风险导致的损失包括什么?
质量风险导致的损失包括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修复和补救等措施发生的费用以及第三者责任损失等,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结构倒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复位纠偏、加固补强等补救措施和返工的费用; (3)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损失; (4)永久性缺陷对于建设工程使用造成的损失; (5)第三者责任的损失。
八、废品损失的范围包括什么?
1)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核算:进行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核算,先应计算截至报废时已经发生的废品生产成本;然后扣除残值和应收赔款,算出废品损失。
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可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也可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
可修复废品返修发生的各种费用,应根据各种费用分配表,记入“废品损失”科目的借方。
其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收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科目的贷方,转入“原材料”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
废品修复费用减去残料和赔款后的废品净损失,也应从“废品损失”科目的贷方转入“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在所属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帐中,记入:“废品损失”成本科目。
(2)废品损失的范围: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废品残料价值和应由过失单位或个人赔款以后的损失。
九、安全风险导致的损失包括哪些?
损失包括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和补偿费;财产损失、包括材料、设备等财产的损毁或被盗;因引起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为恢复建设工程正常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第三者责为建设工程实施期间,因意外事故可能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作的经济赔偿以及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那些部分内容?
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其统计范围如下。 ①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另一种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量纪的重要情节。直接经济损失是《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中有关条款“情节较轻”、“情节严重”以及“造成巨大损失”的重要衡量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如果违纪者在违纪过程中或者违纪行为后主动挽回损失的,对违纪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但对组织通过办案挽回的损失除外。 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 定义1: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开采沉陷使环境资源的某些功能退化影响其他生产和消费系统造成的损失 源自: 煤矿开采沉陷引起的环境损害及其整治费用... 《能源环境保护》1994年 郭广礼,何国清 来源文章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环境费用效益分析方法的基本概念,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开采沉陷领域的方法步骤,对开采沉陷造成的环境损害引起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了环境费用效益分析中应注意的问题。 定义2:一l0538说明:(l)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路产损失,不包括车损,人员伤亡之损失,(2)其它事故类型是指车辆意外事故及司机违章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