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二、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

  订立水上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或者实际执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参见《海商法》第42条。  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请求权  

2、按时开航权  

3、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和安全的权利。  

4、享有免责权和责任限制权。  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存续期间。承运人只对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负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对不能负责的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将承运人对其不能免责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灭失或者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实质上是从量的方面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我国《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的免责。

三、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

货主联系承运商,并鉴定合同,规划好船只,船期,对海上运输风险评估,及对方收货港和收货人。

四、承运人对于货损责任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原因?

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

海上运输航道为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经营海运业务的公司可以大量节省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单位运输成本较低,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

六、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范围?

危险货物承运人要正确填写货物运单,货物品名要如实填写否则发生危险要由承运人员负责。货物件数,重量也要填写正确,在备注栏内对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也要注明。

七、cy条款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依据《海商法》第114条,海上旅客运输适用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和一定范围内的推定过失原则,从而区别于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具体而言,在运送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原则上由请求人负举证责任,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第一,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则推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第二,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均推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

此外,《海商法》第115条规定了四种承运人可以免除、减轻或解除赔偿责任的情况。第一,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二,由于旅客和承运人共同过失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可以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四,由于旅客自身健康状况造成的人身伤亡,承运人亦不负赔偿责任。以上四种情况,均需承运人举证证明。《海商法》第116条则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旅客与承运人事先约定将贵重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

八、危险货物运输的责任是什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凭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是纳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许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九、什么是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十、谁买承运人责任险?

出租车承运人险由出租车公司买。

车上人员责任险一般非营运车辆投保的,属于车险商业险里面的一个险种。承运人责任险一般用于营运车辆,比如出租车、公交车等等,一般由出租公司或公交公司出面投保,属于非车险范畴。两者赔付的都是乘客在乘坐该车辆时发生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但是赔付的具体标准和比例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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