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海商法承运人三大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能够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三、承运人对于货损责任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规定?
《汉堡规则》的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逐步提高,1976年在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9次会议上通过了《汉堡规则》最后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该公约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汉堡规则》已于1992年11月生效。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均为过失责任,但由于《海牙规则》有关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因而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制,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2.承运人的免责。《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但在火灾的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妥协。依《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然而,由于货物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特别是当船舶在航行途中时发生的火灾,货方是很难举证的。因而,可以说承运人仍然可以间接享受到火灾的免责。
五、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定义的范围?
中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据此,我国《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可航性,即在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具有自航能力的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 2、总吨位在20吨以上的船舶;总吨位是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 3、该船舶为商业或民用目的,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适用。
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地包括?
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七、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规定?
2. 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包括
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范围如下: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八、上海上班调休规定?
我在上海上班的调休规定一般是:双休日加班,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调休的,调休那天算出勤。如果不安排调休,用人单位应该按200%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并且,工作日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安排调休应该支付加班费。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九、海上渔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船员岗位职责,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渔船船东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生产经营,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并保证证书有效;
(三)确保渔船安全适航,落实消防、救生、信号、安全救助终端、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终端等安全设备有效配备;
(四)做好船员管理工作,与船员签订责任书及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制定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的落实;(六)积极参加渔业互助保险,依法交纳船员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金和有关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履行对船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七)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第四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持证上岗,具备与所属驾驶船舶应当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二)做好备航工作,确保渔业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保证消防、救生、通导等安全设施有效配备使用,保持船舶适航;
(三)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带领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监督指导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好各自岗位安全职责,确保航行作业安全;
(四)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到不超风浪等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捕捞、不越界,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和暴力事件;
(五)主动做好渔船进出港报告,积极参与编组生产,保持与编组船队和岸基的通讯联络,坚决服从地方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指令,以及渔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
(六)依法服从、配合渔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随船携带船舶、船员证书,随时准备接受检查;
(七)落实船舶各项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讯值守,本船发生险情应及时报警,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十、上海上高架规定?
上海高架规定如下
为缓解道路拥堵,改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海部分道路的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延长高架限行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延长为13小时(7时至20时),限行范围(高架、地道、隧道)仍保持不变。
一、限行时间
每日7时至20时(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除外)
补充说明:
1.全体公民放假日是指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发布的全体公民放假调休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不包括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妇女节、儿童节等。
2.如遇节假日调休后,周六或周日上班的,仍然不采取限行措施,均可上高架快速路通行。
二、限行对象
▪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
▪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
▪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
三、限行范围
(一)延安高架路(S20外环高速以东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线);
(四)沪闵高架路(全线);
(五)中环路(全线);
(六)华夏高架路(全线);
(七)罗山高架路(全线);
(八)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 (九)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龙东高架路(罗山路至中环路段);
(十一)虹梅高架路(中环路至S20外环高速段); (十二)北翟路地道;
(十三)南浦大桥;
(十四)卢浦大桥;
(十五)延安东路隧道。
对于通告未尽列的道路,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四、处罚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