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渊源? 我国法律的渊源?

一、我国法律渊源?

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商代和西周时期。在这个时期,我国已经有了严格的刑法和民法。经过历代的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并形成了法律家、律师等专业人才团队。更具体地说,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 历史文化渊源。中国是文化古国,法律的发展也始终受到了文化的影响。2. 外来文化渊源。在中国古代,也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入。这些外来文化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也有一定的贡献。3. 现代启示渊源。经过了一百多年的近代化进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体系得到了一定的完善和发展,从而进一步丰富了法律渊源。

二、我国法律的渊源?

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在古代社会,人们依照自然规律和道德准则来行事,这些行事的规范逐渐形成了一些习惯法和道德准则,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在历史长河的演进中,这些规范逐渐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其中尤以秦汉时期的法家学派对我国法律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清朝时期,我国出现了现代法制的起步,它主要受到了外来文化和思想的影响,尤以西方的法律和政治思想对我国近代法制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社会生产力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律的体系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制体系。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法律受到了广泛的影响和借鉴,尤其是从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吸收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理念。同时,我国法律也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和发展要求。

三、我国项目融资的法律渊源?

项目融资是一种与公司融资方式相对应的融资方式,它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以项目未来收益和资产为融资基础,由项目参与各方共担风险,具有有限追索权性质的特定融资方式。

在项目融资中,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和贷款人三方当事人。

项目发起人(Sponsors)是项目的实际投资者,也称为项目投资者,它可以是单独一家公司,也可以是由多家公司组成的投资财团。项目融资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一个单一目的的项目公司,发起人在该公司中拥有股份,其性质类似于控股公司。项目发起人是项目融资中的真正借款人,它一般需要以直接注资或间接担保的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

项目公司是由项目投资者按照股东协议(或称合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设立的,其主要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通过持股拥有公司,并通过选举任命董事会成员来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管理。项目公司以公司法人身份进行融资并承担相关责任,它是项目的直接主办人,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作为独立法人,项目公司拥有管理和处置公司资产的一切权利,并相应承担一切相关的债权债务责任,在法律上具有起诉权和被起诉权。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主要是商业银行、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承担项目融资责任的银行可以是单独的一家商业银行,但一般是银团贷款,参与的银行可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其参与数目取决于贷款的规模和项目的风险。银行一般希望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方式来减小和分散每一家银行在项目中的风险。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主要包括各大商业银行、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及有资金盈余的企业等。项目融资责任可以由单独一家商业银行承担,但考虑资金实力和项目,则往往通过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来完成。根据贷款的规模和项目风险,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可达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样,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方式可以弥补一家银行资金的不足和分散减小每家银行在项目中承担的风险。

综上所述,项目融资在法律中对金融行业的规定中作为融资种类的一种而存在于市场之中,很多公司在对外融资的过程中因为其本身没有很高的资本用来抵押或者股权也不足额时,就可以用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作为贷款的一种有保障的担保。

四、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五、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有哪些?

法的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法的渊源游客非为有约束力的渊源和虽无约束力却可以有参考作用的即说服力意义上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表现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为主的形式,成文宪法在当代中国的正式法院中居于核心地位。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条约,非正式法源包括习惯,判例以及政策~~这是法理相当基础的的东西,上面那段是北大出版社舒国滢老师编的法理学导论教材中的原话~~ 恩~我说的是真的~~我看着书给你扒下来的~~

六、简述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种类?

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

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

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制定法渊源。

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

主要渊源。

七、简述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类别?

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

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

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制定法渊源。

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

主要渊源。

次要渊源。

(5)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八、传统法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吗?

是,传统法也即习惯法,风俗习惯,旧有地方规约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也被认为是民事法律渊源。

九、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算我国正式法律渊源吗?我国正式法律渊源有哪些?

必须是的。。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都是我国的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而必须是正式法律渊源~~~

十、规章到底是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规章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5、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自治法规。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7、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8、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行政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间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件和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协议。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国家名义签订,后者以政府名义签订。注:我们国家和政府一旦与外国或外国政府签订了条约或协定,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对国内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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