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保险合同转让,经被保险人,就是保单原始受益人同意即可转让,当然在转让的时候要跟保险公司申请提交资料即可,谢谢
五、法律制度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六、隋唐法律制度?
一、隋唐的法律制度概况
《开皇律》的版布及立法上的成就
为巩固随代统治,隋文帝杨坚与开皇元年下令修订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后正式颁布实行,史称《开皇律》。其突出之处包括:
1、篇章体例定型化,《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并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2、五刑法定化,《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3、区分公罪与私罪界限,《开皇律》对于公罪、私罪有明确的规定,用于加强封建国家统治效能,调动官念行使职权的主动性。
4、特权法进一步发展,《开皇律》进一步发展的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于九品以上的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规定,是风险特权进一步系统化,用于维护官僚贵族地主的特权地位。
5、“十恶”罪的确立,这十类罪行是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 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
《大业律》的修订与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隋炀帝即位后,为标榜宽刑,令牛弘等重修律令,于大业三年修成《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将律文增加为18篇,删除了十恶条款,减轻了某些犯罪的处罚,但隋炀帝并不认真实行《大业律》。隋炀帝个人的肆意横行,自毁法制,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隋王朝的崩溃。
1、唐代立法的指思想
(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稳定、划一。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唐代统治者,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严格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从而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2、主要法律形式和立法
(1)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2)主要立法:《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开元律》:唐玄宗在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成为《开元律疏》;《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3、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特权原则;(7)化外人处罚原则。
2)“五刑”制度: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3)主要罪名:“十恶”、“六赃”罪。
4)保辜制度: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4、刑事立法
1)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唐朝既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年龄规定,大体上与法律认定的丁年相当(成丁的年龄为21岁至59岁)。
2)所有权:唐朝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唐朝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对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有详细的规定。
3)契约:(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因损害赔偿所生契约。
5、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婚书、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规定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2)家庭制度: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必须无条件服从;财产权也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
3 ) 继承制度:唐代分为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
6、行政立法
1)三省六部制:(1)所谓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2)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2)御史台:御史台下设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察院。
3)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7、经济立法:土地与赋役立法、盐茶酒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8、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制度:唐朝在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指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问,称之为“三司推事”。
9、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
2)回避制度:唐律规定了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3)死刑复奏制度:唐朝规定,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贞观初年,曽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10、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用刑持平;(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2)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常见考题
①选择题:立法情况 、司法制度
②简(答)述题: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三、答题关键点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且杂乱。一般以考单项、多项选择题形式进行考察。
复习方式:阅读考纲+理解记忆+举例。
关于简答题需要多看书,以表格的方式,将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学习。回答问题时,重要知识点写在前面,展开说明或是解释的内容写在后面,注意逻辑关系,内容结构和完整性。
七、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关于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度的法典;格乃经整理的皇帝的制敕,具有法规汇编性质;式是国家机关经常和广泛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对律、令、格、式的关系,综上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这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度成就,也是力求审慎处理刑狱和法制划一的显著反映。
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大中刑律统类》、《开元律》及《开元律疏》,还有《大中刑律统类》。它们被统称为“唐律”。
《武德律》由唐初光禄大夫、侍中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53条新格,并于624年颁行。共12篇,500条。
《贞观律》是长孙无忌和房玄龄以隋朝《开皇律》为基础,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有: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由孙无忌等修。当时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长孙无忌等奉命对《唐律疏议》的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最后完成30卷,计12篇502条,经唐高宗批准颁行。
八、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和“水渍险”都指的什么?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_^
九、货物运输保险如何赔付?
对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是,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普通财产保险仅负责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施救、保护等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对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是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在标的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分输方式可分为:直运货物运输保险、联运货物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保险。 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申请索赔,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十、货物运输保险怎么计算?
货物运输保险的计算:
保险金额=CIF价格×110%(投保加成)保险费=CIF价格×110%×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性质订出相应的保险费率,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在地中海东部和黑海沿岸进行贩运贸易,一般对在运输中易丢失和易损货物保险费率较高;反之,则较低。
进口货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般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货运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以离岸价格 (FOB)条款成交的进口货物:
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②以成本加运费 (C&F)价格条款成交的进口货物:
保险金额=C&F价格×(1+平均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办法有:逐笔投保和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两种。出口货物保险金额,海运保险条款日益完善。保险公司一般按到岸价格(CIF)加成10%计算(即发票金额的110%)。加成10%是作为国外买方的费用和预期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