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风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风险?

首先就是自然灾害 其次就是意外事故了,具体请看以下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吧公、交货不到、拒收等。 其实海运保险都有保险责任的,明确的规定了哪些原因赔,哪些原因拒赔,你可以和业务员联系看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您,谢谢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的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合同并须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他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海上货物运输的外来风险有哪些?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四、专用货物运输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是分类,其实道路货物运输比较广义,其中包含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也就是说普通货物运输只是其中一部分。

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内容是从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货物的运输服务工作:货物外型尺寸:①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②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2,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主要指通常运输中的货物,不需要特别保护,没有危险性,不需要特殊防范的货物。

3,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品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统称。危险品运输危险品的运输存在巨大的危险性,稍不注意可能会造成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危险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

4,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所以,专用货物运输内容包括冷冻保鲜,罐式容器专车运输。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六、溢短装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

它一般包括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计价方法。

七、人防车位长租合同内容有哪些条款?

应当是东位坐落位置、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车位交付日期,车位日常维护及违约责任。

八、什么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与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与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九、宪法有哪些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等

宪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十、北约条款有哪些?

第1条

缔约方承诺,如《联合国宪章》所述,以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与正义的方式,解决任何可能以和平手段参与的国际争端,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2条

缔约方将通过加强自由机构、更好地理解这些机构所依据的原则以及促进稳定和福祉条件,为进一步发展和平友好国际关系作出贡献。它们将努力消除其国际经济政策中的冲突,并鼓励它们中任何一个或所有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3条

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本条约的目标,各缔约方将分别和共同,通过持续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维持和发展各自的个人和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

第4条

缔约方将在任何一方认为,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威胁时共同协商。

第5条

缔约方同意,在欧洲或北美对其中一方或多方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所有缔约方的攻击,因此,缔约方同意,如果发生这种武装攻击,缔约各方都应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承认的独立或集体自卫权,将协助被袭击的一方或多方,立即单独并协同其他各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恢复和维持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任何此类武装攻击及其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当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时,此种措施即告终止。

第6条

就第5条而言,对一方或多方的武装攻击被视为包括武装攻击:

在欧洲或北美的任何缔约方领土上,在法国的阿尔及利亚省;

在土耳其领土上,或在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区任何缔约方管辖的群岛上;

任何缔约方的部队、船只或飞机,在“条约”生效之日在这些领土或欧洲任何其他占领部队驻扎的地区或在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区之内或上空时,均不得携带任何武器或其他武器进入或在这些领土或欧洲任何其他地区驻扎,或在北回归线以北的地中海或北大西洋地区使用。

第7条

本条约不影响,也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联合国会员国宪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安全理事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第8条

各缔约方声明,其与任何其他缔约方或任何第三国之间目前生效的任何国际约定均不与本条约的规定相冲突,并承诺不与本条约发生任何冲突。

第9条

各缔约方特此设立一个理事会,每一个代表都应审议有关执行该条约的事项。理事会的组织,须使其能在任何时间迅速开会。理事会应设立必要的附属机构;特别是应立即设立一个防务委员会,就执行第3条和第5条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10条

缔约方可经一致同意,邀请任何其他有能力促进本条约各项原则并为北大西洋地区安全作出贡献的欧洲国家加入本条约。任何受邀请的国家可通过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条约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通知每一缔约方每一份加入书的交存情况。

第11条

本条约应由缔约方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并执行其规定。批准书应尽快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并将每次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签署国。条约应在大多数签署国批准后,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和美国的批准后,立即在已批准条约的国家之间生效,已交存,并应于交存批准书之日起对其他国家生效。

第12条

在条约生效十年后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如果任何缔约国提出要求,应共同协商,以审查条约,同时考虑到当时影响北大西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各种因素,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区域性安排。

第13条

在条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缔约国可在其退约通知送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年后终止为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每一份退约通知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

第14条

本条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交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馆。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将由该国政府转交其他签署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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