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四个: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从合同的主体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第二,从意思表示看,必须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某种需求或实现某种愿望。
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高低,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强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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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三、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合同构造:保理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1)基础合同(通常为买卖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
(2)保理合同:债权人与保理商
2、保理合同为要式书面合同(民法典第762条第二款)。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理商。
3、保理合同的实质:
(1)保理人为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款(也称“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或“贷款”)或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作为保理融资对价,债权人将基于基础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债务人对保理商负担到期清偿债务的方式,作为保理商保理融资本息、服务费、行权费用等债权获得清偿的“第一还款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四、为什么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涉他合同?
因为国际海上货运牵涉到其他国家,当然是涉他合同。
五、简述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并以意见表示一致为条件。
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强迫。③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不能是违法行为,而只能是合法行为,如果合同是违法的,就会引起合同无效,甚至当事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④合同是从法律角度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六、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什么产生由A?
就其性质而言,仓储合同仍然是一种托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托管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保管者交付的仓储货物的合同。仓储合同支付仓储费。仓储合同还具有显著的法律特征: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1.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仓储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股东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储经营者。
2.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仓储,中国股东交付的仓储物应当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一种双重服务的有偿合同。托管人保管股东交付的仓储物。股东支付保管费。
4. 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
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者舱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完成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所称仓储合同,是指托管人将托管人交付的仓储货物储存起来支付仓储费的仓储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支取的,增加仓储费;提前支取的,不得减少仓储费。
七、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及法律规定?
1)签订合同主体方面 劳务合同的签订双方没有局限,可以是公司、自然人之间的任意组合。
2)签订合同的双方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劳动风险的承担 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劳动报酬 由双方执行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涉。
5)争议解决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八、供用电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有电大?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2、要受计划的控制; 3、多为标准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 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供用电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 (二)属于格式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水、气、热力,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九、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仓储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第二,仓储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保管人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营业的人,而并非其他的一般主体。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 第四,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五,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十、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根据邮政局于2007年9月12日发布的邮政行业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包括收寄、投递、签收等环节。可见,快递服务合同即是有关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公司之间订立的有关快递服务的契约。一般,快递服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快递服务合同自寄件人与快递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生效。如天天快递在其面单契约中规定快递服务合同自寄件人、揽件公司收寄员在快递运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二)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的权利义务条款一般由快递服务公司单方拟定。(三)快递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的是快递运单,即用于记录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务约定的单据。如申通快递规定运单及背书即注明是消费者与申通快递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
依据《合同法》分则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上属货运合同的一种。货运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以承运人将约定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分析货运合同和快递服务合同的两者概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合同标的的一致性。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快递服务合同具体化为快递企业的快速递送行为;(二)合同均易涉及第三人。当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并非自己时,合同就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虽不是两类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如验货与提货权;(3)合同均以完成一定行为为履行要件。承运人需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才算履行完毕,快递企业需将快递物品交付收件人才算履行完毕。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因快递服务涉及邮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且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不同,适用法律规范亦不相同。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依据法律规范的条文,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邮政法》中对邮政以及快递业务做了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所以《邮政法》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特快专递与其他快递邮件视同一样,故在快递损失赔偿有关问题上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第二、依据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因快递服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所以快递服务过程中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用户委托快递企业寄递物品,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签名并交邮,双方形成快递服务合同。物品发生损毁或延误,属于快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寄递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依据请求权的基础规范竞合,因法律规范存在竞合的问题,故当事人请求权选择基础规范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如《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寄运人委托快递公司邮递的是物品,一般而言,在快递公司完成交付前寄件人享有物权,而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的行为则直接侵害了相关方的物权,在寄件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实质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求权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