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风险?
首先就是自然灾害 其次就是意外事故了,具体请看以下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吧公、交货不到、拒收等。 其实海运保险都有保险责任的,明确的规定了哪些原因赔,哪些原因拒赔,你可以和业务员联系看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您,谢谢
二、超限超长超重货物运输有哪些规定?
超限运输一方面是指被运输的设备、构件或货物,其外形尺寸、高度、重量长度超过了运输部门或交通部门所规定的范围,而采用了特殊措施来进行运输作业。
另一方面是指超过公路建筑限界规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的限界或总负载超过公路、公路构造物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运输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可以提前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实现合法运输,
超限运输范围标准
所谓的超限运输是指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的行为,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隧道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超限运输车辆的具体认定标准为: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货总质是46吨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超限运输处罚标准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规定: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3次以上,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0%以上20%以下,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20%以上30%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30%以上40%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40%以上50%以下,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50%以上80%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80%以上100%以下,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50%以上200以下,处15000元罚款;超限200%以上,处20000元罚款。
三、海上货物运输的外来风险有哪些?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四、货物运输货物破损法律规定如何赔偿?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毁损向承运人提出异议,保留证据,有权向承运人按实际损失索赔。如双方协商未果,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安装探头法律有哪些规定?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安装探头的法律规定,但各地有各地的相关规定。大概主体内容都是:
1.管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尊重隐私: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3.建设禁止:禁止在员工和学生宿舍、旅馆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内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设备
4.备 案: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5.设置标识: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按要求设置明显标识。
6.遵守法规和道德规范等。
最好先咨询当地的公安机关,在行政服务大厅应该能咨询的到。
六、生活救助法律有哪些规定?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八、孕妇引流有哪些法律规定?
孕妇引流须征得丈夫和家属同意,孕妇引流不得做性别鉴定,否则将触犯法律。例如,一孕妇和丈夫闹离婚,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去医院引产,医院拒绝手术。
九、居间费用有哪些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费用由居间人和委托人协商约定,无特别限制。在税法上作为个人偶然所得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没有什么限制。
十、法律规定的组织有哪些?
法律组织,是指具有法律职能行使法律权力的机关、单位。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团体和法律协会等。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正确行使行政权。法院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地适用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则要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主要工作机构,其主管部门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团体,它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法律组织还有法学会,法学研究所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