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合同构造:保理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1)基础合同(通常为买卖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

(2)保理合同:债权人与保理商

2、保理合同为要式书面合同(民法典第762条第二款)。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理商。

3、保理合同的实质:

(1)保理人为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款(也称“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或“贷款”)或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作为保理融资对价,债权人将基于基础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债务人对保理商负担到期清偿债务的方式,作为保理商保理融资本息、服务费、行权费用等债权获得清偿的“第一还款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三、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四个: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从合同的主体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第二,从意思表示看,必须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某种需求或实现某种愿望。

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高低,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强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简述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并以意见表示一致为条件。

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强迫。③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不能是违法行为,而只能是合法行为,如果合同是违法的,就会引起合同无效,甚至当事人要受到追究和制裁。④合同是从法律角度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五、为什么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涉他合同?

因为国际海上货运牵涉到其他国家,当然是涉他合同。

六、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

货主联系承运商,并鉴定合同,规划好船只,船期,对海上运输风险评估,及对方收货港和收货人。

七、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什么产生由A?

就其性质而言,仓储合同仍然是一种托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托管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保管者交付的仓储货物的合同。仓储合同支付仓储费。仓储合同还具有显著的法律特征: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1.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仓储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股东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储经营者。

2.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仓储,中国股东交付的仓储物应当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一种双重服务的有偿合同。托管人保管股东交付的仓储物。股东支付保管费。

4. 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

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者舱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完成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所称仓储合同,是指托管人将托管人交付的仓储货物储存起来支付仓储费的仓储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支取的,增加仓储费;提前支取的,不得减少仓储费。

八、什么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与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与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九、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仓储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第二,仓储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保管人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营业的人,而并非其他的一般主体。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  第四,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五,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十、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原因?

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

海上运输航道为天然形成,港口设施一般为政府所建,经营海运业务的公司可以大量节省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船舶运载量大、使用时间长、运输里程远,单位运输成本较低,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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