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风险?
首先就是自然灾害 其次就是意外事故了,具体请看以下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吧公、交货不到、拒收等。 其实海运保险都有保险责任的,明确的规定了哪些原因赔,哪些原因拒赔,你可以和业务员联系看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您,谢谢
二、关联交易转移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关联交易转移风险的措施有资金借贷转移资金成本,提供技术服务转移技术风险,产品销售转移成本风险,以及合同安排转移市场风险。
三、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四、海上货物运输的外来风险有哪些?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五、一建管理风险转移有哪些?
风险转移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三类;
一是合同转移,即借助合同法,通过与有关方面签订连带风险在内的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对方。
二是采用保险方式,对那些属于保险公司开保的险种,可通过投保把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
三是利用各种风险交易工具转嫁风险。
一般说来,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财务结果转移给别人。在经济生活中,常见的非保险风险转移有租赁、互助保证、基金制度等等。
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个体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则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经济赔偿。
由于保险存在着许多优点,所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转移,因此,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六、有哪些项目属于转移风险?
属于转移风险的项目有:
1. 向保险公司投保 2. 租赁经营 3. 业务外包
七、企业的风险转移包括哪些?
风险转移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三类;
一是合同转移,即借助合同法,通过与有关方面签订连带风险在内的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对方。
二是采用保险方式,对那些属于保险公司开保的险种,可通过投保把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三是利用各种风险交易工具转嫁风险。一般说来,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财务结果转移给别人。在经济生活中,常见的非保险风险转移有租赁、互助保证、基金制度等等。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个体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则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经济赔偿。由于保险存在着许多优点,所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转移,因此,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八、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九、非保险风险融资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采取非保险融资方式筹措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商业合同 企业发生风险,利用合同可以转移风险。例如,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利用商业合同可以转移风险,而且还可以获得转移风险的赔偿资金。
商业合同对违约惩罚的约定,就可以将风险转移出去。
又如,企业发生风险事故、缺乏资金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发生损失的风险管理单位提供贷款,这是非保险融资的另一种方式。
随着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和扩大,其拥有的资金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向发生风险的单位提供贷款,也可以解决风险单位遇到的资金紧张问题。
商业银行依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向风险融资计划提供财务担保是银行融资的另一种方式。
例如,托收体系和信用证就是商业银行向风险管理单位提供融资服务的例子。
托收体系是一种体制安排,银行通过处理交易文件来方便商业交易的进行,例如,提货单、即期汇票、支票、房地产证明和保险凭证等。
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全球化,托收服务的重要性越来越大。
一旦商业合同成为国际合同,合同双方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例如,是否按期交付货款的风险、外汇汇率风险等,一些大型的商业银行可以为风险管理单位提供这些风险管理服务。
信用证是商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担保风险的工具,是一种对某种支付义务进行担保的银行机制,是银行对承诺人的支付进行的一种担保。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因其不忠实或不履行某种义务而导致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书面合同。
保证合同中涉及了保证人、被保证人和权利人三方当事人。
借助保证合同,权利人可以将被保证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保证人。
一旦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权利人可以从保证人处获得经济损失的赔偿。
保证的目的在于,担保被保证人对权利人的忠实和有关义务的履行。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
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担保主合同设立的,主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成立;主合同消灭,保证合同随之消灭。
保证合同的担保数额,不得大于主合同标的的数额。
2.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
主合同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证有自己独立的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3.保证合同具有补偿性。
保证合同的补偿性是指被担保的债务不履行时,保证合同才发生履行的效力。
保证合同分为忠诚保证和合同保证。
如果发生被保证人不诚实行为,如偷盗、诈骗、隐匿、伪造等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证人负赔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其遭受的损失。
4.被保证人可以向保证人提供抵押担保品。
在签发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被保证人用现金或政府债券作为 担保品进行抵押,预防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
(三)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租赁要求和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可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选择续租。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最主要任务是为承租人融通资金,购买租赁物,而对租赁物的质量、维修保养责任、损坏责任等一概不予负责;对于承租人来说,租赁物的质量、维修、保养等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对于承租人来说,既取得了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又节省了资金,还可以取得一定的经营收入。
十、股权转让溢价转移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您好, 1. 卖方的税务风险 1)卖方为企业的情况下其面临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二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一)滥用税收优惠;(二)滥用税收协定;(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四)利用避税港避税;(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同时,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三)安排实现的方式;(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六)安排的税收结果。股权转让协议中显示股权以平价转让,或虽有一定溢价但转让价格仍较低,税务机关有权依据规定对此进行反避税调查,如卖方无法证明其股权转让定价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构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合理调整卖方的所得税应纳税金额,卖方仍面临补交税款以及受到税务处罚的风险。2)卖方为个人的情况下其面临的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明显偏低”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即使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卖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税务机关仍有权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卖方同样面临补交税款以及受到税务处罚的风险。2. 项目公司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如前文所述,通过虚高EPC合同总造价可降低项目公司的实际税负,因此买方愿意配合卖方进行相应安排。但需注意的是,如前文“卖方为企业的情况下其面临的税务风险”部分所述,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安排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因此,项目公司通过虚高工程造价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做法,存在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以及受到税务处罚的风险。3. 买方无法控制付款节奏,难以确保交易安全 如前文所述,由于EPC合同价款的支付安排与卖方作为股权转让方应履行的义务并不直接相关,在承包方按EPC合同正常履约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应根据EPC合同按期向承包方支付各期工程款,因此卖方往往能在未履行股权转让方主要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前期支付的EPC工程款套取项目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无法通过控制交易对价支付节奏来促使卖方履行相应的股权转让方义务,对买方的交易安全存在较大不利影响。4. 如发生卖方违约,买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难以获得充分赔偿 买方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实质目的是通过获得项目公司股权而持有电站资产并享有运营电站所带来的收益,卖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其向买方出售项目公司股权即相当于向买方出售了核心的电站资产,卖方作为出售方的权利与义务均体现在出售项目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正常情况下,在交易过程或交易完成后发生卖方违约的(如卖方陈述与保证事项与事实情况有重大偏差,或未履行约定义务等),买方有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鉴于买卖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与实际交易价值相差巨大,即使要求卖方返回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也无法弥补因为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5. 交易安排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二条规定,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上述规定,新能源发电项目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如工程合同金额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建造成本高,EPC合同价格一般都达到了应当招标的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投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负责人均可能受到处分、罚款;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确定中标人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如该等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而通过调高EPC合同价格转移股权转让溢价款的安排,需要EPC承包方的配合,因此项目公司需要在确定中标人前就与EPC承包方进行磋商,并与该特定承包人就溢价款的数额、转移方式等问题进行确认。该等行为涉嫌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中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以及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规定,EPC承包方、项目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均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还可能导致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