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货人向谁提出货损货差的索赔?
作为收货人,在遇到货损货差时,会根据业务特点及造成损失的不同原因,向保险人或承运人提出索赔。
如果收货人是货物买卖合同的直接买方,则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合约的卖方(通常情况下是发货人)提出索赔。
案例: 我国某公司进口2万吨豆粕,CIF价格条款,出口商派船并对货物投保“一切险”(ALL RISKS),买卖合约规定质量以发货地商检报告为准。
货装船后,船方签发清洁提单。
货到卸港,经收货人申请检验,部分货物已发霉,由黄色变成黑色(经检验证明非因浸水原因),其余部分与装船前质量相符。
首先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
收货人通过受让保单后,已取代出口商取得了保险合同的所有权利,并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它对保险人具有诉权。
同时,在“一切险”条件下,它负有较少的举证责任。
在要求保险人理赔时,仅需出具清洁提单即可作为货主权利的依据。
保险人要想免责,就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去提出抗辨,并举出相关的证据: (1)收货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收货人要求保险人理赔的前提是本身必须具备可保利益。
我国法律对保险利益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可保利益行使解释权。
(2)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船东是否有与发货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上述案例,如果保险人能证明清洁提单是船东明知货物本身有瑕疵却接受发货人的保函后而签发的,则保险人也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3)损失是否由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所导致。
因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当中,保险人承保是一种风险,对必然发生的损害或损失是不会去承保的,货物的 “固有缺陷”就是其中的一种。
所谓“固有缺陷”,是指在预期航次条件下,保险标的自然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它对货物本身所带来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免赔范围。
比如上述案例,豆粕发霉变质就有可能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致,但由于我国的商检报告往往只是说明检验结果,对结果产生的原因却不作进一步的说明,这就加大了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举证难度。
保险人是否免赔,应取决于固有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与不可避免性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这种固有缺陷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是不是一定会给货物造成损失,如果损失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以不发生的,那么这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风险,保险人应该对此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非保险人能举证这种损失是一定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
(4)其他法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
关于如何索赔问题。
当海上货物运输出现货损货差时,货主可以依据受让的保单要求保险人理赔,也可以依据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同时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卖方索赔,同时也可以依据买卖合约向卖方索赔。
如果保险公司具有合理的拒赔理由,货主去向船方索赔应很方便,大多数情况下,当货主知道货损货差时,船舶仍可能在港口装卸,货主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扣船,以获得有效担保。
根据国际贸易或运输的惯例,发货人将货交给船方,船方收货后会根据所收货物当时的表面状况签发提单,提单一经签发,船方就有义务按照提单所证明的货物状况将货完好地交给收货人。
有时船方为缩小自己的责任范围,在对货物质量不了解的情况下,在提单上标注“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quality unknown”。
尽管作出如此批注,许多国家法律仍对船方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作了严格的限定。
比如根据英国法律,收货人可以按照衡平法下的“禁止翻供” (estoppel)原则向法院申请禁止船东就该条提单的申明作出抗辩,因为“quality unknown”并不能有效地导致“in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无效。
关于发货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自然,如果买方最终能证明货损确实发生在装船以前,依据买卖合约理所当然可以向卖方索赔。
实际上,这可能不仅仅是一种违约行为,甚至有可能是卖方的故意欺诈,比如说,发货人向船东出具保函要求对有缺陷的货物签发清洁提单等。
上述案例中,有一个对收货人不利的地方在于——买卖合约规定货物质量以出口地的商检报告为准。
一旦卸货地的货物商检报告表明除货损部分外,其余均符合原商检报告中的质量标准,就将为收货人的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除非收货人能够证明,卸货地检验显示豆粕所含水分(或其他成分)偏高,导致货物自然变坏,而发货地检验报告中豆粕所含水分明显偏低,一个专业机构不可能作出如此的报告,因此进一步证明托运人具有欺诈行为。
否则,买方很难告倒卖方。
二、青岛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如何索赔?
可以明确的回答:青岛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是无法索赔的。这是因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规范,交通事故赔偿只处理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三、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案例一: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采用口头形式是不妥当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一方事后不承认则很可能对另一方不利,即使诉诸法律也因无证据而不会予以支持; 本案中暂停施工和验收质量引起的延期事实双方均予承认,但对口头约定有出入。因甲方原因的暂停施工,甲方认为乙方同意不顺延工期不合乎常理又无证据支持,因此应当顺延工期一个月并补偿乙方因暂停施工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验收质量问题以抢工期为理由,依法、依合同均不予支持,应当承担延期两个月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所谓,桥归桥路归路,什么都得有证据支持才予以支持。 案例二: 1、本案为业主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不符造成,属于业主过错事件,可以据此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这个问题没看懂,时间与内容是什么逻辑关系呀,呵呵。具体一点说,本案包括因地质报告不符引起的工期提前(注:可能迫使承包商施工计划方案被打乱,导致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施工材料无法及时跟进,或者跟进后导致费用增加)、因地质报告引起的工期延误(注:工期延误导致出工期延长外,增加人工费及其涨价、机械费及其涨价、管理费、周转材料费、材料涨价费、履约担保费、保险费、现场经费、劳保费等一系列费用的额外增加)、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引起的不必要的雨季施工(注:除第二项事件索赔工期、费用外,还包括因雨季施工导致的增加费)等三项索赔事件。需要注意的是,你说的实际生产效率问题。该项损失是实际存在,也应当属于索赔内容之一。但是,理论研究和索赔的实践还是有相当的差距,关键在于该项损失费用索赔计算的往往是理论上的,很难拿出实际的证据,即使做得到也往往会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费用,因为承包商的报价一般都采用不平衡报价或者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实际测算非常困难,除非该项费用值得投入去做。当然了,索赔的时候肯定是要提出来的,白白放弃也太可惜了,至少可以当作讨价还价的筹码。 3、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事实证据:用以证明索赔事件,签证联系单、技术联系单、会议纪要、照片、录像、物证、地质报告、气象记录等等; 2)合同证据:用以证明索赔的合同依据,合同、中标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合同变更文件等,也包括由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 3)法律证据:同意支持索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鉴定文书等; 4)经济证据:用以支持费用索赔的依据,计价依据、合同报价、费用签证、市场价格取证文件、其他证明经济费用及其属性的文件。 5)技术证据:用以支持索赔理由或费用的技术性证据,费用或造价鉴定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专家证言等。 6)其他证据:上述未包括的,呵呵!
四、放在修理厂保养的车出了事故如何索赔?
首先车子是在修理厂发生的单方事故,修理厂是事故负责人。当你到达修理厂时,检查车子外观以及车身结构,出现的问题比较小,若修理厂同意私了的时候,你要拍照以及视频做好保存,并把车子所有的维修单据留着,防止以后车子问题,自己可以及时有效的维权。
其次,如果修理厂不同意私了,拍好照片及视频,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到店协商,一般是保险公司垫付再由保险公司向修理厂索赔;其次也可以报警,让警察同志划分责任清单,就可以把车交由修理厂进行维修。
当接车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外观及发动机部件等,细心观察一下,不要让修理厂鱼龙混珠,记得没有出现事故的地方,如果有维修的痕迹,一定要及时做出索赔。
五、承包或者租赁他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样索赔?
一般为受害方保全车辆,车主与车辆的承租人即实际使用人同为本案诉讼的被告,因此,对方提请法院保全车辆。若是单起诉实际使用人的话,不在其名下车辆,车管所不能予以保全查封车辆的。 对于本案而言,被告有车辆使用人也是承租人、车主、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险)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综上,若法院判定车主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应由实际使用人即承租方、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车辆所有人带来的保险费上浮、车损等损失依你与承租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处理,没有约定的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六、70多岁的老人遇到交通事故死亡需要怎么处理?可以索赔多少钱?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而70岁的老人的话死亡赔偿金大概是二十几万元。 其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造成死亡的情况下,涉及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七)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除了要清楚知道赔偿的项目,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营养费等费用,及另外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费用。至于是撞到70岁老人,在补偿年限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所以普通情况下,肇事者大概要赔偿20多万。
七、业主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导致施工费用增加的索赔依据?
我们不要说依据。
从道理上来讲,设计图纸有误,应该说有个图纸会审,参加单位有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图纸会审主要是施工、监理对设计图纸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你们提出了没有?业主何非是关心,布局、门窗开启等提出些问题,其他土建上的事他们是外行,不懂的!所以题说业主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倒底是设计错误还是设计图纸有不足,你们施工单位也没有发现问题,只能说明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很低。倒底属于什么问题?导致施工费用增加是否一定发生索赔?我看中国目今如要走到执行索赔这一步。我想施工单位你与业主的关系今后怎么处置?我想业主要找工程上的缺陷易如反掌!你可损失还要大!可能是得不偿失!真是设计图纸有误,当然业主也会找设计赔偿!到时你与设计的关系又会怎样?若施工费用增加不大,协商签证解决就可。不必走到索赔的地步!索赔是要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监理工程师会同意吗?(因说明监理工程师事先也没发现问题,你叫总监的脸怎么放?)八、我买的新车4s店记录是事故车,我能不能索赔?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聘请当地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如果确认该车为事故车辆,可以直接向汽车4S店提出索赔,并要示其更换车辆。以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如果我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我可以向物流公司索赔吗?
要看您运输的是什么货物,易碎品物流公司是不进行赔偿的,如果是普通货物发货时是完好的,如果运输途中损坏的可以和物流公司协商进行赔偿,物流公司运输的过程中对货物造成损坏的他们有义务进行赔偿
十、术中知晓属于医疗事故吗?是麻醉的并发症吗?可以索赔吗?
在术前签的麻醉同意书上一般都会将术中知晓作为麻醉的一项并发症列入其中,一般来讲是不算医疗事故的,因为全麻的病人有千分之七是可能会有知晓的,但这种知晓都不是很严重,不会给病人留下心理上的创伤或者障碍,但是如果是只给了肌肉松弛药不给麻醉或者镇痛的药,这种就算是医疗事故了,病人可能会有创伤后心理障碍